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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一起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事仲裁裁决案件,依法裁定认可和执行由香港独任仲裁员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某海运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履行《租船确认书》产生的争议。双方约定“仲裁地香港,适用英国法”。申请人据此在香港提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委任的独任仲裁员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利息及法律费用共计30余万美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裁决,申请人遂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地位于香港,相关裁决属于香港海事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相关补充安排,鉴于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保障其程序性权利,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属于依法不可仲裁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存在仲裁程序不当或仲裁协议无效等问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安排,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申请人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为切实保障裁决的可执行性,防止当事人通过注销方式逃避债务,厦门海事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办理被申请人的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应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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