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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三有”(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虽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对维持生态平衡至关重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等禁用工具,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等禁用方法进行猎捕。日前,经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谢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2025年11月的一天深夜,谢某与张某携带夜视仪、气枪在浦城县某山林中对夜鹭、山麂等野生动物实施捕杀。短短数小时,就有7只“三有”保护动物命丧枪下,总生态价值达4320元。 浦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张某二人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气枪)捕猎,且对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狩猎罪,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更触碰法律红线。尽管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缴纳生态损失费,仍须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若发现非法狩猎行为,应及时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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