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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被告人黄某因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车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24年底,黄某借给王某6万元,双方约定,王某将名下小轿车交由黄某保管,并按月支付利息,逾期车辆则交由黄某处置。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经协商双方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直至2025年5月6日仍在履约。 此前,因王某与钟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蕉城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王某名下12.7万元的财产。同年5月23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某酒店地下室找到王某交由黄某保管的小轿车,并向黄某出示法律文书后,将车辆扣押至指定法拍公司停车场。次日,黄某将车辆从停车场开走,并以8万元价格转卖给陈某。经认定,该车辆价值20.36万元。 2025年5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黄某将8万元购车款返还给陈某。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其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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