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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闹车库 车辆受损谁担责 法院:物业公司未尽到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随着流浪动物数量增加,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流浪动物咬抓致损的情形时有发生。谁该为这样的“无主之祸”买单?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受损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业主小蔡将车辆停放于石狮某小区地下停车库其购买的停车位内。2024年11月19日,小蔡发现车辆有动物啃咬痕迹、部件损坏,停车位地面及车辆受损处还残留有动物毛发,遂第一时间报警。派出所民警经现场勘查,认定车辆受损非人为造成。 为查明事发经过,小蔡向小区物业公司申请调取公共视频。视频画面显示,2024年11月16日夜间至次日凌晨的4个小时内,案涉停车位附近车道数次出现动物追逐。事发后,小蔡将受损车辆送至维修机构检修,累计产生维修费用1万余元。因赔偿事宜与物业公司协商无果,小蔡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蔡认为,其车辆停在小区里被流浪动物啃咬受损,物业公司理应赔偿。物业公司方则认为,公司已针对进入小区的流浪动物采取管控措施,但流浪动物活动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做到完全驱逐。公司已履行管理责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物业未能有效举证,应承担赔偿责任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主张其已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进行抓捕或驱逐等措施,但未能提交动物啃咬案涉车辆期间其对所在停车位进行巡查、动物出现在车库后其及时采取抓捕或驱逐等相应妥善处理措施的证据,反映出物业公司在管理地下停车库过程中存在疏漏,客观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的情况下,其应对小蔡车辆被动物啃咬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蔡经济损失1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该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未尽责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业主购买的停车位虽系个人所有并独自使用,但与地下停车库的其他车位、公共走道等没有墙壁隔离,且一并纳入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地下停车库具有可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功能特征,应认定为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库的管理者,负有保障停车库内车辆安全的管理义务。 法官提醒 时下,流浪动物伤人、损毁财物事件频发。在此建议物业公司定期对小区的公共视频等安保设备进行检修,强化对所服务区域的巡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第一时间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提醒群众饲养动物一定要符合规定,妥善管理。唯有如此,才能既守护宠物的安全,也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侵权纠纷,共同维护邻里和谐与社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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