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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保障金”,其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执结一起继承债务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试图转移已故子女的公积金以逃避债务,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履行还款义务。 案情回顾: 2020年,修某向武平县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并签订合同。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修某直至2024年6月仍未清偿贷款本息。 2023年11月,信用社经调查意外发现,修某已于2022年去世,其父母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遂诉至武平法院,要求修某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修某父母表示对贷款不知情,并明确放弃继承修某遗产。2024年7月,武平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修某父母负责清理被继承人修某的遗产、制作详细遗产清单,并在修某遗产实际范围内,向信用社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在修某公积金账户的查询回函中发现关键线索——修某生前确有正常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但在其死亡后查询时,账户余额却显示为零元。 执行法官顺藤摸瓜,调取修某去世前一年的银行流水及公积金账户变动明细。经对比发现,修某去世后,其公积金账户及名下银行卡内的资金被批量转入另一张银行卡,而该银行卡随后被迅速注销。 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法官最终证实:这些本应属于修某遗产的财产,在信用社提起诉讼前,就已被修某父亲转移至自己和妻子名下,试图以此逃避还款义务。2025年5月,法官依法冻结修某父母实际控制的、属于修某遗产范围内的存款,并多次与修某父母沟通,严肃指出逃避执行、隐匿财产不仅影响个人信用,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最终,修某父母认识到错误,将10万元贷款本息缴交至法院账户,由法院发还给信用社,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满足提取条件情况下,法院可依法执行公积金 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上有钱款,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仍需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在满足提取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冻结和扣划。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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