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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未挖到“宝” 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盗掘古墓构成犯罪既遂 若实施了盗掘古墓的行为,却并未从中获取任何文物,这种行为是否依然构成犯罪?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余某、蒋某、李某、刘某等4人在浦城县某地,轮流使用铁锹挖掘,先后共挖掘了3个古墓盗洞,但均未发现任何随葬品。案发后,余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墓葬为宋元时期古墓葬,对研究该时期闽北地区墓葬形制与埋葬习俗具有较重要的价值,余某等人的盗掘行为已对该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等4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4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不等,均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至5000元不等,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释法 盗掘古墓葬罪不以盗得文物为必要条件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虽未窃得文物,但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必要条件。古墓葬作为承载民族历史记忆、生活智慧和礼俗信仰的文化遗产,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我国刑法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等破坏文物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损毁文物本身,更严重损害文化传承。广大群众应牢固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理念,增强“破坏文物即属违法”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一切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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