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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少年当“取手” 助诈转赃终严惩 法院:系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犯,构成诈骗罪 为牟取一己私利,男子竟伙同女友,纠集10多名未成年人充当电诈“取现工具人”,协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诈案件,林某、吴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接收、转移犯罪所得,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付出应有的代价。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起,林某从他人处得知,可以通过帮助诈骗分子收取现金包裹或兑换U币赚取抽成,遂萌生犯罪念头。随后,林某与其女友吴某分别使用相关账号加入Telegram(俗称“纸飞机”)App的“全国上门换U”群,通过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接收被害人寄送的现金包裹或直接对接被害人收取现金等方式赚取报酬。 之后,林某牵头纠集小郑、小陈、小何、小缪等10多名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充当“取手”,在“纸飞机”App组建“福安兼职”聊天群及临时任务群,形成分工明确的作案团伙。林某负责从“全国上门换U”群接收诈骗分子发布的收款任务,通过自建聊天群统一安排“取手”前往全国各地收取钱款,同时提供手机、耳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传授沟通话术;吴某则协助林某分派任务、收取寄送至福安市的钱款,以及向“取手”发放报酬。林某按接转钱款总额的2%扣取报酬。 2024年11月11日至12月5日期间,诈骗分子以充值解封、刷单返现、投资返利等名义,诈骗14名被害人的钱款。接到收取现金的任务后,林某单独或伙同吴某,先后指使小郑、小陈、小缪等人到厦门、福安、深圳、南昌、成都、重庆等地收取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335.41万元,其中232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吴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59.22万元,其中5万元尚未实际取得。林某累计获取报酬2万余元,用于与吴某共同生活开支。 2024年12月24日,林某、吴某分别在福安住处、某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二人处各查扣作案手机一部。另查明,林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此案之罪。 法院审理 协助他人诈骗构成犯罪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吴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帮助接收、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判处林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5万元,发还被害人;责令林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余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等值财产。 法官说法 为诈骗犯罪“跑腿”必受法律制裁 电信网络诈骗的滋生蔓延,离不开各类“帮凶”的推波助澜。该案中,林某、吴某不仅自身参与转移诈骗赃款,还教唆10多名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既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性质恶劣。任何试图触碰法律红线、为诈骗犯罪“站台”“跑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群众要认清电信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远离各类涉诈“兼职”,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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