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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3:04:17

律师解析遭野生动物袭击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雪豹伤人伤畜 谁该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遭野生动物袭击的相关法律问题

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塔拉特村区域,一名滑雪游客在返回宾馆途中,于路边林带被雪豹咬伤。几天后,该区域又发生牧民羊圈中的35只羊被雪豹咬死、5只被咬伤的事件。该野生动物伤人伤畜系列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野生动物伤人伤畜后的责任界定、损失承担等法律问题也随之成为热议焦点。

为厘清各方的权责边界,记者邀请福建仰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浩律师,结合事件经过从法律层面展开深度解析。

事件回顾

1月23日,新疆可可托海景区外宝石沟附近发生雪豹伤人事件。网传视频显示,一名身着紫色滑雪服游客躺在雪地上,身旁有雪豹警惕观望。另有视频显示,伤者被多名雪友搀扶救助,面部带血。

当晚,富蕴县林业和草原局、富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通报:1月23日19时许,新疆富蕴县可可托海镇塔拉特村区域,一名滑雪游客返回宾馆途中,在路边林带被雪豹咬伤,报警后立即被送往富蕴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伤情平稳。当地通报还称,富蕴县林草局、公安局、可可托海镇政府等部门已对相关区域加大安全巡查防护和宣传教育力度。请广大群众和游客务必遵守安全提示,遇到野生动物注意保持距离并及时报警,确保人身安全。

事件发生后,部分网友依据视频片段推测,伤者系为追求“网红打卡效果”刻意靠近猛兽,属于主观冒险行为。此后,有多位知情者及目击者发声。滑雪圈网友张先生透露,事发路段并非滑雪场区域,而是前往滑雪场的必经之路,地处宝石沟进山不远的位置,正常情况下无人在此下车拍照。自称当事人之一的网友“Taky”辟谣称,其与同伴仅在路边10米左右的雪地里拍照,既未主动下车追逐雪豹,更无触摸雪豹的行为,目前不愿过多提及此事,随后该账号设置为私密状态。

另一位自称目击者且参与救援的网友“山崖之上”表示,其抵达现场时雪豹已将伤者扑倒,事发时雪豹距伤者较远,因路边积雪深厚至大腿位置,伤者无法快速移动,雪豹几秒内便突袭而至。万幸伤者佩戴头盔,且现场多名雪友手持雪板逼近驱赶,雪豹见人数增多后离开,未造成更严重伤害,网传“游客主动摸豹致伤”的说法并不属实。

另外,事发前,阿尔泰旅游发展集团就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专门发布过通告,明确告知游客宝石沟一带有雪豹出没,郑重提醒游客切勿下车或靠近拍照,不要逗留,更不要单独在周边行走。

1月30日凌晨,富蕴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最新通报:1月28日,伤人雪豹再次出现在事发区域,并闯入一牧民羊圈,咬死35只羊、咬伤5只羊。为防止再次发生雪豹伤人伤畜事件,富蕴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业人员制定处置方案,在牧民羊圈布设诱捕笼,于1月29日9时许将返回羊圈进食的雪豹捕获,并安全转运至富蕴县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经专业人员初步检查判断,该雪豹与此前咬伤游客的为同一只,系2岁左右亚成体。据专家分析,该年龄段雪豹冬季野外独立生存能力较弱,加之山区积雪较厚、捕食困难,因此靠近人类活动区域觅食。目前雪豹健康状况良好,无伤病情况,救助中心计划待天气转暖后,经科学评估适时将其放归野外。


问题①:游客在无主动挑衅行为的情况下,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咬伤,损失应由谁承担?能否申请补偿?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同时,多地已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因此,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补偿义务主体。

再例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还具体规定了“主动攻击、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或者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造成牲畜伤害或者死亡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侵权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不予补偿。

因此,若最终核实伤者无主动接触、投喂,以及“下路基拍照、私自靠近雪豹”等挑逗行为,符合补偿申请条件,可向损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问题②:若游客无主动挑衅等行为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咬伤,能申请到多少补偿金?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例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规定“造成人员身体伤害但不构成伤残的,一次性支付误工损失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构成伤残的,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十级至一级伤残的补偿金额分别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至10倍”,最终需要以事发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为准。

问题③:事发路段作为游客前往滑雪场的必经之路,景区及当地相关部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虽然野生动物并非景区饲养或管理,但损害发生在前往滑雪场的必经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有义务对辖区野生动物出没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布安全提醒,并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巡查等。如果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导致游客被野生动物伤害,那么管理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此次事件来看,当地旅游集团和相关部门已发布雪豹出没的提醒,景区也有相关安全规范,且事后及时开展救援,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反之,若未尽到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责任认定需结合各方具体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问题④:若遭遇野生动物攻击,游客为自保反击造成动物伤亡,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可采取一定程度的自保反击。但需注意的是,避险行为需控制在必要限度内,避免对野生动物造成不必要的额外伤害,实践中需结合事件背景综合判断。

问题⑤:伤人雪豹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相关部门可采取哪些合法处置措施?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雪豹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处置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优先采取保护和避让措施。仅在其持续危及公共安全且无其他替代方案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捕获、转移等限制措施,严禁擅自伤害或捕杀。处置过程需遵循“最小伤害”原则,兼顾生态保护与公共安全。


问题⑥:雪豹咬死咬伤牧民牲畜,牧民能否申请补偿?补偿范围与标准如何界定?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牧民的牲畜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咬死咬伤,同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野生动物造成牲畜伤亡等财产损失,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补偿责任。补偿范围通常涵盖死亡牲畜的实际价值、受伤牲畜的救治费用等,具体标准需按照新疆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规定执行,一般结合牲畜种类、数量、市场价值等因素核定。

同时,牧民需注意留存牲畜伤亡现场证据、及时向当地林草部门报案并配合调查核实,按规定流程提交补偿申请,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问题⑦:此次伤人雪豹为2岁亚成体,其年龄与生存状态是否会影响责任认定与处置方式?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雪豹的年龄、生存状态不影响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责任主体认定。无论是否为亚成体,只要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畜损害,且符合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定的,当地人民政府均需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但该因素会影响野生动物的处置方式:2岁亚成体雪豹野外生存能力弱、冬季捕食困难,属于受困状态,相关部门需优先采取收容救护、科学管护的方式,而非极端处置措施。此次事件中,当地将雪豹捕获后送至救助中心管护,待条件适宜时放归野外,既符合《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要求,寻求人与野生动物的安全生存之道,是合法且合理的处置路径。

注意事项

遭遇野生动物如何逃生?

1.不要大喊大叫或惊慌逃窜,野生动物可能因受惊或出于本能袭击人类。

2.不要用石子、木棍攻击动物,否则易将其激怒,进而引起动物的袭击行为。

3.正确做法是:若离得比较远(50米以上),安静后退,缓慢撤离,不要拍照逗留。若动物在觅食,应绕开其活动路径。若近距离(10米左右)发现野生动物,可以举起衣服、背包等物品让自身显得更加高大,并大声说话。

如何避免与野生动物发生冲突?

1.不夜间单独出行。夜间是许多野生动物的活跃高峰时段,避免单独行动,携带照明工具,提高警觉。

2.不投喂野生动物。人类食物常含高糖、高盐、高油,会导致野生动物消化不良、肝肾损伤,甚至死亡;投喂会使动物产生依赖,丧失野外觅食能力,进而影响生态平衡;习惯人类投喂的动物可能主动靠近人群,增加人兽冲突风险。

3.做好个人防护。进入野外环境时,建议穿长袖衣裤,避免暴露皮肤;可随身携带哨子、手电等,必要时制造声响驱赶动物;车辆行驶途中,严禁在野生动物出没区域停车拍照。


律师提醒

远离野生动物 受伤及时维权

结合此次事件,在野外活动时务必结伴而行,自觉避开未开发区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引发动物应激反应。遭遇野生动物攻击时,优先保障自身安全,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尽可能保存现场证据,便于后续责任认定与补偿申请。若不幸被野生动物伤害,应及时报警并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现场勘查与调查核实,治疗结束后按规定时限申请补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针对冬季野生动物觅食困难、频繁进入人类活动区域的情况,公众需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牧民等群体可加强牲畜圈舍防护,降低野生动物侵扰风险;相关部门需持续强化监测预警与安全防护,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安全屏障。

普法后记

在保护与共处中探寻平衡之道

雪豹伤人、伤畜事件的连续发生,虽属个案,却折射出人类活动范围扩大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之间的微妙关系。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来不是单方面的妥协,而是双向的敬畏与守护。一方面,相关部门需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监测与保护,在人流密集、牲畜养殖集中的野生动物活动区域,完善警示标识、防护设施与应急预案,将安全保障前置,同时健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让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有托底;另一方面,公众需树立生态保护与自我防护双重意识,摒弃猎奇心理,遵守野外活动规则,不触碰人与自然的“安全红线”。

法律为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类权益保障划定清晰边界,既不让守法公民因意外受伤、财物受损独自承担损失,也通过责任认定遏制违规行为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唯有将法律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实现人与野生动物的安全共处,守护我们共同的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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