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02-07 09:02:31

公司未投交强险 事故责任共同担

作者: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灿萃 林枫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不仅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更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分担事故风险的“安全网”。然而,仍有部分企业和个人心存侥幸,认为“不投保也没关系”,故意不投保或不及时续保,殊不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付出沉重代价。日前,福清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5月,申某某驾驶某公司名下的大型货车从事货运作业时,在倒车过程中因未仔细观察周边情况,与步行的钟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多处骨折,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福清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经现场勘查和责任认定,申某某因倒车未观察到位,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无责任。

这本是一起清晰的侵权事故,却因一个关键问题陷入僵局:涉事的大型货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而驾驶人申某某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钟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难以得到赔付。无奈之下,钟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申某某及车辆所有人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需依法担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暨法定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存在明显过错,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申某某共同对钟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1811元。这也意味着,某公司因心存侥幸未投保,不仅没能“省钱”,反而需要额外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

交强险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无论车辆用于营运还是非营运,无论车主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必须依法及时投保、续保交强险,切勿抱有“不出事故就没事”的侥幸心理。尤其在车辆借用、租赁、试驾等场景中,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更要提前核实车辆保险投保情况,明确责任边界,避免因保险缺失陷入纠纷。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