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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省司法厅近日印发《在厦门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是指国内律师事务所以聘用协议的方式聘请外国国籍且具备外国律师执业资格的自然人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外国法律顾问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国内律师事务所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参加试点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经省司法厅许可在厦门市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 参与试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立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分所);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不含本所派驻分所律师和分所聘用律师人数);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参与试点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其中国执业律师人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人。一名外籍律师只能担任一家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采取备案的审查形式,需向省司法厅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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