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 近日,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童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长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9年2月,童某为猎杀乡间小鸟,购得一支射钉器和射钉弹、钢珠等物品,后网购无缝钢管,在家中使用角磨机、电焊机等工具,将射钉器改制成射钉枪。因枪支弹道偏移,同年6月,童某又网购激光瞄准器加装在该改制枪上。 2025年8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童某家中查获该改制枪支及150粒钢珠,并将其传唤调查。经查,至案发时,童某多次网购钢珠用于练习瞄准及猎杀小鸟。经鉴定,该改制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长汀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童某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枪支属高度危险特殊物品,流入社会易引发人身伤害和重大治安风险。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制造”,包含加工、改装等各类操作,未经许可实施均属违法。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