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进斗金不是梦,加盟即走上人生巅峰”“品牌知名、客源充足,全程扶持零风险”……刷到这样的加盟推广,你是否会心动?近日,福清法院审结的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给广大意向加盟商敲响了警钟:加盟投资需理性,“冷静期”条款是维权关键,切勿被虚假宣传冲昏头脑。 男子苏某被某品牌(甲公司)的网络推广话术打动,宣传视频和图片里,该品牌宣称知名度高、客户资源丰富,加盟后可享受平台推广、品牌物料供应、客户资源推介、统一商标商号使用等全方位支持,仿佛只要签约就能轻松盈利。 据此,苏某未做实地考察和深入了解,便匆匆联系甲公司,双方当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约定“协议签订后三天内,甲公司未启动任何运营服务的,苏某可提出解约,甲公司扣除30%合作费用后退还余款”。签约当日,苏某全额支付了55000元合作费用。 然而加盟后,甲公司仅为其组建微信群、开通系统账号、开展简单线上培训,所谓的“丰富客户资源”迟迟未兑现,派发的少量客户线索也无一笔实际成交。三个月过去,苏某未达成任何订单,意识到可能遭遇虚假宣传,随即向甲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合作费用。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涉案协议约定的解约申请期限与合同履行期相比明显过短,对苏某考察分析投资风险以及克制投资冲动难以起到实质性保护救济作用,不能达到保护被特许人一方利益的目的。在苏某未实际开店经营及甲公司未依约寄送品牌物料等情况下,苏某提出终止协议的时间距合同签订后不足四个月,应属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确认涉案协议解除。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合同约定、甲公司的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甲公司退还合同款40000元。 法官提醒: 切勿轻信网络推广中的夸大宣传,签约前一定要实地考察品牌运营情况、核实客户资源真实性、了解其他加盟商经营现状;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核对条款,重点关注是否约定“冷静期”(单方解约权),若合同未约定该条款,或约定的解约期限过短,务必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修改完善;若遭遇虚假宣传、对方违约或权益受损等情况,要及时留存合同、转账记录、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