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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17:15:13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作者: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灿萃 林枫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官:“好意同乘”不是免责的“挡箭牌”

在日常生活中,“搭个顺风车”是较为常见的互助场景,朋友相约出游、邻里顺路捎带,无偿搭乘的“好意同乘”既方便了出行,也传递着社会温情。但是,若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驾驶人是否要全额赔偿?乘车人自身有过错该担责吗?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此前,陈某某与吴某等好友相约外出游玩,陈某某驾驶自己的非营运私家车,无偿搭载吴某等人同行。谁料,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发生意外:车辆失控冲出路面后滑向坡底,造成吴某在内的4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福清市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等人无责任。更让人揪心的是,事故发生时吴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导致伤情加重,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32.6万余元。由于这是自车交通事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法理赔,仅能通过车上人员险(1万元/座)获得部分赔付。为索要剩余赔偿款,吴某将陈某某诉至福清法院。

法院审理:

好意车主未尽提醒义务

双方过错相抵各担半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有合法驾驶资质,结合事故发生情况,其不存在故意,亦不认定为其操控的车辆失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中的“重大过失”。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依法应当减轻陈某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此案的情况,酌情减轻陈某某35%的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案涉车辆在山路行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吴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明显加大车辆失控后造成的损害后果,本应相应减少陈某某20%侵权责任。但陈某某作为车辆驾驶员、管理人,对于吴某在车辆行驶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有义务提醒并确认其依规使用安全带,而其在吴某未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驾车行驶,亦存在过错,因此酌情减轻陈某某15%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减轻陈某某50%的侵权赔偿责任,陈某某应对该案中吴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吴某因该起交通事故产生各项损失32.6万余元,陈某某应对其中50%即16.3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先行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1万元,余下损失15.3万余元,由陈某某直接赔偿。

法官提醒:

善意之举不能忽视安全义务

“好意同乘”不是免责的“挡箭牌”,也不是驾驶人全额担责的“判决书”,而是权责对等的民事行为。对驾驶人而言,无偿搭载他人是善意之举,但不能忽视安全义务,需确保自身具备驾驶资质、车辆状况良好,行驶中履行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等安全告知义务。

对乘车人而言,享受无偿搭乘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履行自身安全义务,不能因“免费”就忽视自身安全,否则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温情互助值得鼓励,安全责任更不能忽视,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牢记权责边界,让“好意同乘”真正成为传递温暖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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