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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案件、关联的被告、基本一致的侵权模式……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通过主动调查、整体调解,将一系列涉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打包”化解。所有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及时获偿,既依法维护了权利人的创作成果,又以司法智慧为辖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张某在浏览某电商平台时,偶然发现自己已进行版权登记的一组美术作品被泉州某公司擅自用于其经营的家具网店中进行商品宣传。张某随即固定证据并诉至惠安法院,要求泉州某公司删除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尝试电话调解,耐心向双方阐释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但泉州某公司以张某著作权存在瑕疵、涉案商品未获得实际收益等为由,明确拒绝调解,案件遂依法进入庭审程序。庭审过程中,张某提交的权利凭证完整、合法,进一步佐证了侵权事实。泉州某公司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主动删除了侵权链接。然而,双方就赔偿金额的分歧依然较大。 基于案件事实逐渐明朗,以及双方态度的变化,承办法官抓住庭后时机再次组织调解。调解中,法官一方面向泉州某公司充分释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后果,以及同类案件的司法判赔标准;另一方面,耐心倾听张某的诉求,积极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 沟通交流中,承办法官从双方陈述中捕捉到一个关键细节:张某此前提起的另外3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与泉州某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为彻底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核实发现,另外3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被告,均与泉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合伙关联,且侵权模式基本一致。“若能将4起案件一并调解化解,既能帮助几名被告彻底摆脱讼累、安心投身经营,也能让权利人高效获偿,一举多得、成人之美。”承办法官当即主动联系各方,积极协商“一揽子”化解方案。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引导下,泉州某公司及关联案件被告认识到自身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表达了和解意愿,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也考虑到对方态度转变及纠纷整体解决优势,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 最终,张某与各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就4起涉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签订“一揽子”调解协议,各被告均当场足额履行付款义务,4起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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