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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1 16:38:31

离婚诉讼期间 父亲强夺婴儿 法院:母婴分离不可取,签发人格权禁令

作者: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任婧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为争夺抚养权,男子竟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抱走并藏匿哺乳期婚生子,阻断母爱陪伴。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哺乳期婴儿被藏匿案件,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限期送还婴儿,以司法强制力斩断亲情羁绊中的违法行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颜某某与林某某原为夫妻。2025年3月,二人诞下贝贝(化名),可仅仅7个月后,夫妻就因感情彻底破裂,向蕉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二人处于分居状态,由于贝贝尚在哺乳期,遂由母亲颜某某照料。2025年10月,林某某在探望贝贝时,突然强行将贝贝抱走并藏匿。之后,林某某不仅拒绝颜某某探望贝贝的请求,更对颜某某接回贝贝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无助之下,颜某某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民警现场协调后,林某某仍拒不配合颜某某依法行使探望权,还以“工作繁忙无暇照料”为由,称已将贝贝交由亲戚看管,始终拒绝透露贝贝的具体下落。此举导致母婴长期分离,不仅严重影响婴儿的身心健康,也直接侵犯颜某某的合法权益。为此,颜某某向蕉城法院正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维护自身与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婴儿对母亲具有高度依赖性

责令父亲立即停止藏匿行为

蕉城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承担同等的监护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违法手段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案中,颜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林某某存在藏匿哺乳期婚生子的行为,哺乳期婴儿对母亲具有高度生理及情感依赖性,强行母婴分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合全案事实,该案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依法责令林某某立即停止对颜某某监护权的侵害及藏匿婴儿的行为,并于5日内将贝贝送回颜某某住所。

法官说法:

藏匿子女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探望权的侵害

父母一方以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争夺抚养权的规定,也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探望权的侵害。处理此类家庭纠纷,法院始终恪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首要考量。尤其是哺乳期子女,母爱陪伴与母乳喂养对其生理、心理发育至关重要,藏匿行为导致的母婴分离,会对孩子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在此类情形下,权利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的,应责令行为人停止藏匿行为并将子女送回权利人住所,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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