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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母“隔代抚养” 可否索要“带孙费” 法院:存在书面委托协议,有权主张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姻状况变化或其他事由免除。在孩子的父亲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情况下,外祖母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孩子父亲支付抚养费?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女子张某和男子郑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9月5日,张某生育一女张小某。不料,张某在张小某出生后不久因抢救无效去世。后郑某与张某的母亲袁某就张小某的抚养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袁某负责照顾张小某,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等相关事项。协议签订后,张小某一直跟随袁某生活,袁某尽心尽力履行照料义务,但郑某从未向袁某支付抚养费,之后更是失去联系,不知去向。袁某遂诉至连江法院,要求郑某支付抚养费。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父母监护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父母因正当原因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但不能因此免除其监护职责。此案中,袁某与郑某签订书面抚养协议,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现袁某已按约履行了抚养照顾张小某的义务,郑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已构成违约,其应向袁某支付张小某的抚养费。 对此,法院判决,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袁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8.4万元,并在此后于每月28日前支付张小某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 “隔代抚养”应区分抚养的性质 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强,年轻父母因外出务工、工作繁忙等原因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料的“隔代抚养”现象日益普遍。在本应是卸下重担、安享晚年的光景,他们却又为了帮衬子女,再度挑起照料孙辈的担子,此时,祖父母能否向儿女索要“带孙费”,核心在于区分抚养行为的性质。如果祖父母的照料是基于亲情的自愿协助,未超出家庭互助的合理范围,且父母已履行主要抚养义务,则应认定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产生支付费用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却长期逃避责任,将抚养义务完全转移给祖父母,或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委托协议,祖父母有权主张抚养费用。这既契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呼应了珍视长辈付出、践行孝亲之道的伦理内核,更彰显法律对家庭责任的规范与引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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