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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2025年10月5日晚,郑某饮酒后与女友丘某在某宾馆门口等车时发生争吵,被害人兰某途经时瞥了一眼。郑某某误认为兰某是嘲笑自己,随即对其拳打脚踢。事后经鉴定,兰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前额部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郑某主动到长汀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经济损失,获得兰某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郑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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