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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法定义务不得转移,合同无效风险自担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然而,部分企业为贪图便利或降低成本,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员工社保,殊不知此类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所签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行政处罚等多重风险。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人事服务代理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福州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福州某人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人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代缴员工医社保费用等服务,服务期1年。2024年3月,甲公司与福州某企管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人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代缴员工医社保费用等服务,服务期1年。两份合同均约定乙公司、丙公司均以自身名义为甲公司员工进行代缴。 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丙公司未按约定为甲公司员工办理部分月份的医社保缴纳手续。2025年5月,两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共同欠付60.2万余元(含未缴社保费、服务费、滞纳金),承诺当月还清,逾期按月息1%计息。此后乙公司、丙公司未按照欠条支付欠款,甲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两公司返还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案涉合同均属无效 返还本金驳回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主体,必须以自身名义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费用,该义务不得转移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必须一致。此案中,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公司职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其先后委托乙公司、丙公司为其职工缴纳社保,缴纳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案涉两份《人事服务代理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行为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乙、丙公司未按约定办理甲公司的社保费用缴纳手续,欠付金额亦经双方确认,故法院支持甲公司关于返还欠款的诉请。甲公司明知由第三方以自身名义代缴社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签订案涉合同,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故对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用工主体应足额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第三方机构均应遵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社保管理秩序。此案代缴社保的行为打破社保缴纳与劳动关系的对应关系,扰乱社会保险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直接向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足额缴纳社保,不得以委托代缴、挂靠参保等任何形式进行规避,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还可能被社保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社保、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存在多重风险,若第三方挪用社保款项、无故断缴,不仅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企业还须承担员工工伤、医疗、养老等相关待遇的赔偿责任。若企业需要委托第三方代办社保事务的,仅限代办申报、手续办理等辅助性工作,缴费主体仍应为企业自身,确保社保缴纳主体与用人单位一致。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违规提供代缴社保服务,同样不受法律保护,除财产返还等民事责任外,还可能被社保监管部门查处,影响企业经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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