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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重点排污单位 为避监管篡改数据 法院:篡改排污数据并妨害作证,数罪并罚 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是环境监管的“眼睛”,容不得半点篡改。近期,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周某某因私自篡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并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最终因污染环境罪、妨害作证罪被依法惩处。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周某某与福建省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回收公司”)签订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4日。某回收公司系生态环境局依法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已于2023年3月9日完成环保在线监测比对验收,排污情况受严格在线监控。 租赁厂房后,周某某雇佣工人开展废旧轮胎裂解再生利用生产。因生产过程中在线监测设备多次显示参数超标,周某某为规避监管,多次篡改监测数据以使其“达标”。2024年6月28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实,某回收公司曾于2024年6月4日、6月7日多次修改在线监测设备的基准氧含量、过量空气系数等关键参数记录,其间持续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2024年9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为逃避刑事处罚,周某某指使某回收公司负责设备维修的翁某某作虚假证言。翁某某在前两次询问笔录中,均谎称是其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修改监测参数,直至2024年10月14日的第三次笔录中,才如实供述其系受周某某指使作伪证。 法院审理 污染环境且妨碍作证,数罪并罚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的租赁经营者,本应严格履行环保义务,却为掩盖排污超标事实,多次篡改在线监测设备关键参数,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入罪标准,构成污染环境罪。在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后,周某某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企图推卸责任,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 综合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5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 自动监测数据一经生成即具法定效力 国家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最严格的在线监控制度,自动监测数据一经生成即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后台修改操作都会留下痕迹,难逃法律追责。 此案中,周某某篡改数据的行为,比直接偷排更具隐蔽性,危害也更长久。一方面,其篡改数据的行为导致超标污染物持续排放,直接破坏大气环境;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国家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管体系,损害环境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法官提醒 环保达标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一次环境犯罪不仅会带来刑事处罚和罚金,还可能导致企业招投标受限、融资受阻、品牌信誉受损等连锁后果。 在此,提醒企业和经营者务必严守法律红线,切勿触碰环保数据监管的“高压线”,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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