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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买卖交易中,有人为“避责任”“留后路”,用假名签订合同、出具欠条,以为能逃避付款义务,然而,这种看似“聪明”的操作,真的能规避法律责任吗?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假名的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回顾 小徐(化名)因外墙装修业务需要,向南平某建材公司采购涂料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24年10月14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小徐拖欠货款3万元,后小徐出具欠款单载明金额及还款日期,并在签名处落款“小徐2”及身份证号码。还款期限届满后,小徐失联,某建材公司遂将小徐诉至浦城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庭审过程中,小徐未到庭应诉。法官经审理发现,某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销货清单客户签名处为“小徐1”,而欠款单签名处为“小徐2”,且欠条所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小徐2”姓名在系统中均无匹配信息,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交易的真实主体。法官进一步审查发现,小徐曾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微信,将其真实信息发给某建材公司员工廖某代填租房合同,经庭后核查确认,该身份信息确属小徐本人。此外,小徐在庭审后通过了法官的微信好友申请,且未对交易相对方的身份提出异议,法官遂通过微信向其再次送达相关起诉材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案中,某建材公司已提交销货清单、送货签收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小徐在买卖过程中虽使用假名进行交易,但实际接收了货物,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清楚明确。同时,因双方在交易结束后进行过结算,小徐向某建材公司出具欠款单,并载明欠款的金额和还款期限,其至今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小徐向某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签假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在市场交易中,使用假名交易的行为并不少见,即便行为人以假名签订合同、出具欠款凭证,该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我国法律注重保护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善意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只要能通过真实身份信息、交易行为轨迹、送达反馈等证据,锁定实际参与交易、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行为人,就可以认定其为买卖合同的真实主体,该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实际行为人必须依法履行付款、履约等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每个公民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任何试图通过使用假名、隐瞒真实身份等方式逃避责任的行为,都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也将受到法律制裁。交易各方唯有坚守诚信原则,规范交易行为,做好身份信息核实和证据留存,才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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