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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16:00:47

是“民间互助”还是“刑事诈骗”? 法院:“民间标会”不受法律监督,谨防钱款被套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绿绮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部分不法分子借民间“标会”“互助会”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利用群众急于“赚快钱”的心理设下陷阱。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借“民间互助会”形式的集资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闽侯某村的张某负债近300万元,出于为自己还债的目的,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发起5班“民间标会”,吸引20余名周边村民成为“会员”,向“会员”收取会费进行集资。实际上,张某从未真正组织过公开的标会活动,并隐瞒自己在每班“标会”中占有大量名额的事实,每次收取会钱后,便私自将会款标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利息等。

经审计,张某集资钱款数额为127万余元。2024年8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2025年2月,检察机关以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向闽侯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以“民间标会”形式非法集资127万余元,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既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又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对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张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均属非法集资犯罪,但在主观目的与行为性质上存在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通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筹资金意在用于经营或承诺;而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或从事与募集目的明显不符的活动,导致资金无法返还。

此案中,张某在明知自身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以“民间标会”为幌子募集资金,却从未真正组织标会活动,而是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标走”会款,并将资金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模式并非暂时占用资金并意图归还,而是持续骗取他人钱财,最终导致资金无法返还,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以处罚。

法官提醒

理性投资 提高警惕

“做会”不受法律保护,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民间标会”,资金掌控在“会首”手中,缺乏有效监管,极易被挪用、侵占。提醒广大群众要理性投资,认清“民间标会”的潜在风险,切勿轻信“稳定收益”“互助筹款”等虚假承诺。遇到以标会、互助等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要提高警惕,切勿盲目参与;若发现疑似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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