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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15:22:37

非营运车辆接单运货 出事故保险能否拒赔

作者:徐林煌 胡谨镳 江瑜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非营运车辆接单运货 出事故保险能否拒赔

法院: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自担赔偿责任

私家车悄悄跑起货拉拉,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能拒赔吗?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车主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自行承担3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的一个夜晚,黄某某驾驶自家轻型栏板货车在龙岩市新罗区某路口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了解,黄某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该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黄某某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运货,均未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处于空车状态。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但拒绝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三方多次协调无果后,死者家属将黄某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新罗法院,要求赔偿交强险外的损失41万余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黄某某擅自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约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则认为,事故并非发生在运货途中,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法院审理:

被保险人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营运车辆相较于非营运车辆,运行里程更多、使用频率更高,事故概率明显上升,黄某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已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即便事故发生时为空车,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并未改变,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

综上,新罗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主动履行通知义务 避免拒赔风险

随着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私家车跑“滴滴”“货拉拉”已成常见现象,不少车主试图通过兼职营运补贴家用,但要注意非营运车辆投保后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显著增加事故风险。保险合同的核心是风险与保费匹配,非营运车辆保费远低于营运车辆,若以低保费覆盖高营运风险,违背保险公平原则。投保人若确需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调整保险方案,确保使用性质与保险合同约定一致,切勿为节省保费隐瞒车辆用途变化,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商业险拒赔,最终得不偿失。

此外,车辆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结合营运持续时间、接单次数、事故发生时状态等综合判断,但对车主而言,主动履行通知义务是避免拒赔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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