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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未投交强险 发生事故谁来赔偿 法院: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明明我们是次要责任,为什么还要赔偿这么多?”“我们不知道摩托车竟然也需要投保交强险。”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李某在收到判决书时发出这样的疑问。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厘清未投保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在发生事故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日,张某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在公路上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张某伤势较重,住院治疗60天,医疗费花费近7万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因未按规范驾驶负次要责任。 然而,在后续赔偿问题上出现了特殊情形:李某的摩托车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 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种,旨在保障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基本赔偿。未投保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车主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全额赔付义务,这部分赔偿与事故责任比例无关。在此之后,超出限额的损失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摊。在张某与李某协商无果后,张某遂将李某诉至闽清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因李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故李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李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张某因案涉交通事故的总损失合计为25.1万余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李某应赔偿张某17.7万余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部分的损失7.3万余元,按照双方过错比例,由李某按30%责任比例赔偿2.2万余元。对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官提醒: 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险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险种,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汽车,也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辆以及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车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具体赔偿限额如下:有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此外,驾驶人若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即使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仅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或超标电动车上路前,务必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考取相应驾驶资格。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面临高额赔偿,还可能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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