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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执行死结”如何破冰? ——华安法院以巧劲解开一起因货款拖欠引发的多年纠纷 “公司最近经营还顺利吗?”“这笔钱真是雪中送炭,太感谢了!”近日,华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对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一场因货款拖欠引发的多年纠纷,华安法院民事审判庭近日通过精心调解,化解一系列执行异议之诉,不仅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还让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溯源调查 事实渐明朗 2020年,漳州某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公司)因拖欠漳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制品公司)货款50多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其支付货款,该案随后进入执行程序。 2025年7月底,金属制品公司申请追加钢管公司股东庄某甲、庄某乙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判决俩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年10月,庄某甲二人不服,分别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受理后,民事审判团队主动联系执行局干警,了解到钢管公司厂房已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有多件未执行完毕,庄某甲二人被依法认定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被判令共同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这笔货款对我们明年的生产经营非常重要,工人们也盼着早点发工资。”金属制品公司负责人对经办法官说。 一边是因经营不善而依靠“法拍”偿还债务的钢管公司,一边是拒不承担相应责任的钢管公司股东,另一边还有急需资金回笼的金属制品公司,如何促成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这成了考验民事审判团队的一道难题。 聚力析理 定分更精准 2025年10月,考虑到两案具有关联性,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民事审判团队牵头将两起执行异议之诉和关联执行案件一并处理,并开展调解,通过电话深入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引导双方当事人表达意见。 “我方有证据证明钢管公司尚有机器设备等财产可供执行。另外,金属制品公司主张的货款与利息过多,我方不能接受。”“我方不认同两名股东的主张!”……交流中,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对立情绪隔空弥漫。 随后,民事审判团队锁定“两名股东应否被追加为相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争议焦点,向两名股东展示该企业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查控证明材料,告知其应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以及逃避执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审判团队运用“对比算账”调解法,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和解利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缓解对抗情绪。 “我们也不是心存侥幸蓄意躲避,而是缺乏履行能力。”“我方同意适当降低诉求。”……民事审判团队敏锐地捕捉到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契机,适时推出“调解方案菜单”,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自主权衡、理性选择。 经通盘考量,当事人最终选定方案:就该案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尚欠货款,由两名股东按各自应分担比例分别承担偿付义务。 深耕治本 止争见实效 然而,调解并非一帆风顺,在货款金额上,双方又产生分歧。 “通过协商确定偿付金额及期限,不仅能解决债务问题,避免全额承担责任及诉讼风险,也可解除该案的执行限制措施,为企业的恢复经营创造条件。”民事审判团队再次组织“背靠背”调解,经办法官先是对名两股东进行强调。另一边,经办法官又向金属制品公司转达了两名股东的偿付意愿及实际经济状况,建议其在货款金额上适当让步,为两名股东提供喘息的机会,以便对方快速履行货款偿付。 经数轮协商,金属制品公司主动减免部分货款,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付清35万元货款的清偿方案。 今年1月中旬,在华安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货款得以当场付清,双方同时递交撤回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书及执行结案证明。执行局干警随即将关联执行案件执结,解除相关执行限制措施。至此,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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