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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陷阱深 医美底线明 为维护广大女性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女性朋友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晋江市人民法院梳理该院办理的3起涉女性消费典型案例,揭露预付卡消费、美容美体、非法医美中的常见陷阱。 案例1: 充值容易退款难 商家套路要防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熊威 整理 王女士曾在晋江某理发店预存1万元,后参与该店“品牌形象代言人”项目时,又支付“诚意金”8960元。双方约定,该店为王女士提供肩颈疏通36次、脾胃保养36次,1年内将王女士打造成“品牌大使”,打造成功后全额退款;如1年内未打造成功,诚意金不返还,将全部金额退至店内会员卡,王女士可继续用该金额消费店内项目(不折现)。 而后,此店铺更名。2025年7月底,该店铺更以店铺升级、会员卡系统到期无法登录为由,拒绝王女士使用总计9000余元的余额,还要求其继续充值才能使用之前的疗程金额,且拒不退还剩余款项。王女士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理发店的合同并退款。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某理发店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理发店于2025年7月底表示需再充值方能继续使用余款为王女士提供服务,而王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即不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王女士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该案中,王女士在某理发店分别预存1万元、8960元后,仅消费部分金额,现预存的费用尚余9000余元,王女士要求某理发店退还该余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法判决该理发店返还王女士剩余预付款9000余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常见模式,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获取服务,商家应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商家擅自变更经营主体、设置充值激活门槛、拒绝退款,均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依法要求退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案例2: 项目未完便“跑路” 轻信承诺维权难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洪贝琪 整理 为修复妊娠纹,高女士花费1.68万元在晋江某美体修复中心接受妊娠纹修复服务,商家承诺治疗到70%至80%肉眼不见为止,无效则退款。但商家仅提供8次治疗后,便以店里的电路有问题要维修,推脱两个月后再服务。 两个月后,高女士再次发信息,商家不予答复。直到高女士到该门店,才发现该店面已转租他人。高女士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服务彻底中断。高女士将某美体修复中心诉至晋江法院。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商家全额退还高女士服务费1.68万元。 法官说法 商家作出的“无效退款”“效果保证”等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商家闭店失联、拒不提供服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若造成其他损失,可依法另行索赔。 案例3: 非法医美毁健康 资质红线不可越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熊威 整理 杨女士在晋江某健康管理公司接受“注射隆胸手术”,术后出现假体移位、肿胀疼痛等症状。经医院诊断,杨女士右上腹壁存在肿物,疑似右乳假体破裂,先后接受腹壁肿物切除术等治疗。 由于隆胸手术失败导致植入假体破裂,引发感染、机械性并发症等问题,且假体材料侵入人体组织难以剥离干净,杨女士存在持续感染及引发并发症的可能,需要长期观察、治疗并定期检查。为此,杨女士向晋江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手术费、赔偿因隆胸手术失败产生的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康管理公司并非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操作人员亦无医疗执业资格,却违规开展注射隆胸医疗美容项目,造成杨女士人身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对杨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并非普通生活美容,必须由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持有医疗执业资质的人员开展。无资质机构非法开展医美项目,极易造成人身损害、感染疾病等严重后果。作为医美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服务前,应了解专业知识,尽力缩小信息差,多方面考察医美机构,一定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美容机构进行美容诊疗服务。如果身体在术后出现不良反应,务必立即就医。在发生纠纷后,应全面充分地分析纠纷事实因果,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广大女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提高警惕、理性选择。谨慎选择预付式消费,不盲目大额充值,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留存付款凭证、消费记录;参与“红包返现”“诚意金”等活动时,务必明确关键约定,拒绝口头承诺;警惕美容美体承诺,对“包治包好”“无效退款”“高比例返现”等宣传保持理性,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效果标准、退款条件及返现细节;远离非法医疗美容,务必核查机构资质、人员资格,拒绝在无资质场所接受注射、手术等医疗项目,术后出现不良反应及时就医。 此外,发生消费纠纷时,要及时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留存好合同、票据、病历、沟通记录等证据,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异不离法 家暴必被究 近年来,部分夫妻因子女抚养、生活照料等原因选择“离婚不离家”,也有部分家庭成员离异后仍纠缠不休。针对这一社会现象,司法机关依法亮剑,通过刑事打击与民事保护令双轨并行,坚决斩断离异后的暴力黑手。以下两起典型案例,聚焦离异期间的暴力行为,明确表明了:无论是否离婚,采取何种暴力手段,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付出应有代价。 案例1: 离婚同居酒后挥拳 施暴者被判处刑罚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陈萍萍 整理 王某某与卓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曾多次对卓某某实施殴打。因不堪忍受家暴,双方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为方便照顾年幼的孩子,离婚后二人仍共同居住生活。2025年4月13日凌晨,王某某酒后因生活琐事与卓某某发生争执,在出租房内拳击卓某某腰部,导致卓某某L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古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劣迹情况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说法 此案是典型的离异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其裁判结果具有鲜明的司法导向意义,明确了离婚不离家的共同生活状态下,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暴力行为仍属于家暴范畴,打破“离婚即脱离家暴保护范畴”的错误认知,也向社会清晰传递出“离婚同居非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 根据当前的刑事政策,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酌情从宽处罚。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此类犯罪中,必须区分不同情形处理,而非一概从宽。此案中,卓某某曾因无法忍受王某某的家暴行为而离婚,却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再次遭到王某某暴力侵害。法院对王某某依法判处刑罚,既是对施暴者的严厉惩戒,也是对家庭暴力的坚决零容忍。 案例2: 离异纠缠频骚扰 保护令护“她”周全 □记者 郑力宇 通讯员 王晓露 整理 杨某与谢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经常酗酒并多次辱骂殴打妻子谢某,谢某多次报警求助。2022年5月,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杨某多次到谢某工作单位跟踪、纠缠,还发短信威胁谢某。公安机关多次告诫、批评教育后,杨某仍持续使用网络电话骚扰、恐吓谢某,并在网络平台辱骂谢某,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2025年1月,谢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虽未直接造成身体伤害,但其经常性通过网络实施的骚扰、威胁、恐吓、辱骂等行为,已使谢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符合精神暴力的特征。依据谢某提交的报警回执、告诫书、短信记录等证据,其面临暴力现实危险,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遂裁定:禁止杨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辱骂谢某;禁止杨某到谢某住所、工作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居委会协同送达并跟踪监督,确保保护令落地见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此案中,谢某与杨某虽已离婚,但杨某长期通过网络电话、社交平台对谢某进行骚扰、威胁、辱骂,导致谢某精神紧张、恐惧不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杨某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制止。 法官提醒 广大女性遭遇侵害时及时报警、主动求助,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要妥善保存报警回执、威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络平台截图、对方出具的保证书、伤情鉴定报告等材料。这些都是法院审查案件、签发保护令的关键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一纸空文,法院作出后,公安机关和社区将共同监督执行。被申请人若违反保护令,轻则被罚款、拘留,重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财禁私赠 婚债勿强连 婚姻关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更是财产的共同体。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对债务的承担,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下两起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明确婚姻财产纠纷中的法律边界,为女性厘清权利与义务提供清晰指引。 案例1: 财产赠与第三者 被判无效须返还 □徐林煌 郭雯菁 整理 王某与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2年7月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与某平台主播黄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离婚前),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黄某转账共计1.8万余元。其间,黄某也曾向王某转账4776元。2023年8月,王某因意外死亡。2025年5月,李某在整理王某遗物时发现转账记录,遂诉至上杭县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赠与的款项。黄某辩称,王某曾以其父亲治病为由向其借款1万余元,应予扣除。 上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黄某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男女关系,相互转账赠与的行为,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又有悖于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王某向黄某转账的1.8万余元中,应扣除1万余元借款;同时,黄某向王某转账的4776元亦属无效赠与,为避免诉累,直接予以抵扣。综上,判决黄某返还李某2841元。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已婚人士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和社会道德所不容。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此案中,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虽系自愿,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黄某所得款项应予返还。 案例2: 债务夫妻未共签 法院判决不共担 □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游潇萍 整理 戴某与陈某原系夫妻,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2025年2月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其岳母邱某借款共计61万元,未签订借条,但有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为证。2024年12月,戴某偿还邱某52万元(其中51.8万元为本金,2000元为利息),尚余9.2万元本金未还。邱某诉至永安市人民法院,要求戴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诉讼中,戴某以借款发生在婚内为由,申请追加前妻陈某为共同被告,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严格把握。陈某虽曾向邱某支付利息,但无证据证明其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戴某与陈某均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戴某在4个月内借款61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戴某无法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离婚协议亦未对该债务作出约定。故判决该债务为戴某个人债务,由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2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二是日常家事之债,即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共同用途之债,即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案中,案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明显超出家庭日常所需,且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亦无陈某的追认,故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 1.守住婚姻财产底线。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均应尊重对方的财产权益,不得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若发现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财物,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维权。 2.守住个人债务边界。对配偶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大额借款、投资等,若未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切勿轻易签字确认或作出追认意思表示。对债权人的追认要求,需谨慎回应,避免在婚姻中无端背负债务。 3.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无论是追回赠与财产,还是抗辩共同债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借条、还款记录等均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日常生活中应有意识地保存好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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