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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滑倒受伤,警示标识成“免责金牌”? 法院:管理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公共场所因地面积水不慎滑倒受伤,伤者是否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者索赔?管理者主张已经放置警示标识是否就可以免责?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为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认定作出参考。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陈某经过福州某机构大厅时踩到积水滑倒。公共视频画面显示,陈某摔倒时左手侧地面放置有接水箱和“小心地滑”警示标识。经诊断,陈某髌骨骨折。陈某认为该机构未及时对屋顶漏水进行处理,且地面为深色大理石难以辨认水渍,造成其摔倒骨折,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 机构辩称其此前在发现大厅部分区域存在漏水后已着手安排修复工作,并事先在地面放置接水箱,同时放置足够醒目的“小心地滑”警示标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疏忽而导致人身伤害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机构未进一步采取防止损害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公共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尽到警示义务,避免因设施、管理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此案中,事发地点为某机构一楼大厅,因屋顶老化、雨棚破损,导致部分区域漏水,进而导致地面有积水。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机构作为管理人应当尽到更为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虽然机构主张其在陈某摔倒区域附近放置有接水箱和“小心地滑”警示标识,但未对积水采取清扫、未在该漏水处放置足够数量的接水箱以及其他进一步防止损害发生的措施。同时,视频显示,陈某已避开接水箱和“小心地滑”警示标识,系从接水箱的右侧以正常速度通行。综上,法院判定该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尽更严格的维护管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与场所性质、管理能力相适应。此案中,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明知漏水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尽到更严格的维护管理义务,明确积水区域,精准设置警示标识。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增强责任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尤其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协助伤者就医,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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