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产假期间“自动离职” 女职工状告公司索赔 法院:用人单位构成违法,支付相应赔偿金 女职工休产假本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却无视法律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认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无故单方解约的行为构成违法,判令其支付相应赔偿金,为职场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权益保护划出清晰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林某原是惠安某公司的职工,工作地点位于浙江金华。2024年11月,林某开始休产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载明“建休意见:建休难产假”。 令人意外的是,在林某休产假期间,该公司不仅擅自中断为林某缴纳社保,还将林某移出工作微信群。更甚者,公司人事专员明确告知林某,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单方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 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林某第一时间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林某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惠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认定林某享有173天产假,其产假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 经查,某公司于2025年4月以林某辞职为由,办理了林某的社保中断缴费手续,后陆续将林某移出工作微信群,该公司人事专员张某亦在微信中明确告知林某“你算自动离职”,以实际行为解除了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当时林某尚在产假期间,某公司亦未提供林某主动离职或存在过错的证据,故认定某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林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三期”而予以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四十条对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作了规定,第四十二条则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亦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三期”而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 简言之,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若女职工在“三期”,除非女职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均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 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