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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6:00:54

托人介绍异国新娘 结婚一年“人走财空” 法院:涉外婚介违法无效

作者:徐林煌 陈燕敏 罗发金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年来,不少大龄男青年试图通过跨国婚姻解决人生大事,然而看似美好的背后却暗藏着法律风险和经济陷阱。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外婚姻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4年初,为解决儿子张某某大龄未婚的难题,刘某、张某出资托郑某、凌某介绍一异国女子A某相亲。在后续交往中,郑某、凌某以支付彩礼、办理证件等理由要求刘某、张某支付费用计18.5万元。2024年4月,张某某和A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A某离开中国未返回。刘某、张某认为郑某、凌某对此负有责任,要求其返还全部费用未果,遂诉至漳平法院。

法院审理:

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凌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违背了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合同无效,郑某、凌某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责任。

刘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为其儿子介绍异国新娘,其对于介绍异国新娘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故刘某、张某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考虑双方的过错,扣除已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酌定由郑某、凌某共同向刘某、张某返还6万元。

法官提醒:

婚姻当以感情为纽带,切勿轻信“异国良缘”

以营利为目的介绍跨国婚姻违背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稳定。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婚姻当以感情为纽带,跨国婚恋需要克服语言、文化等障碍,存在较大风险,切勿轻信他人介绍的“异国良缘”,警惕他人以“介绍费”“服务费”等名义的大额转账要求,避免“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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