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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3 16:00:54

女职工孕期内被辞退 法院:合同履行至哺乳期满

作者: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一女职工孕期内被辞退,于是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起劳动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卓女士入职厦门某教育公司当班主任,合同期到2024年8月30日。2024年8月23日,卓女士怀孕。第二天,公司找她谈话,告诉她合同到期就不续签了。卓女士在25日再次以微信聊天形式告知公司其怀孕情况。

8月29日,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称卓女士在合同期内多次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班主任岗位职责,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卓女士当即提出异议,称公司是违法终止合同。但公司还是在8月30日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把她辞退。

之后,卓女士向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仲裁裁决支持卓女士的诉求,公司不服裁决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卓女士于2024年8月23日确认怀孕,于2024年8月25日告知公司怀孕情形并对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事宜多次提出异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得知卓女士怀孕的情形下,公司依然通知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存在一定的矛盾,卓女士因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身体状况及请假情形影响其班主任工作,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未达到不能继续履行的程度。

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即2026年3月20日(哺乳期满)。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受特殊法律保护

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生活工作中的特殊时期,在此期间女职工的权益受到法律特殊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亦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无法律规定的过失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此案中,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卓女士怀孕的情形下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卓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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