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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产公司股东出资追缴纠纷案,判决两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补缴42万元,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新罗某建材公司于2021年4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薛某杰、薛某坤分别认缴51万元和49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50年。公司成立后,两人未实际缴纳任何出资。2025年3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核查发现,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确认的债务达42万元。 管理人随后向新罗法院起诉要求薛某杰、薛某坤补缴出资。薛某杰辩称,其已于2021年9月签订《退股协定》退出公司,债务应由薛某坤独自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不受原定出资期限限制。工商登记显示两名股东始终未变更,内部退股约定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股东内部责任分担约定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免除法定的出资义务。 新罗法院一审判决薛某杰、薛某坤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公司缴纳出资款42万元。薛某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认而不缴”,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不是绝对的。一旦公司出现破产、强制清算等情形,未到期的出资义务会立即加速到期,股东必须马上实缴,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各类市场主体均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规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搞“空壳公司”“虚假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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