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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违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判决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8月1日,邱某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该公司使用,租期3年,月租金8500元,该公司交纳租赁保证金2万元。2025年7月,该公司因经营调整无法继续履约,将房屋钥匙存放物业后自行搬离,此后未再支付租金。截至搬离时,该公司租金仅支付至2025年6月。邱某就租金支付问题与该公司协商。双方协商未果,邱某将该公司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该公司在租期未满时擅自搬离,已构成违约,无权以单方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结合公司已实际退出租赁房屋的事实,合同符合“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依法应予终止。作为守约方,邱某有权不予退还2万元保证金,但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综合考虑剩余租期及房屋空置合理周期,法院酌定支持2个月空置期租金损失。 新罗法院依法判决终止双方租赁合同;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向邱某支付2025年7月、8月租金共计1.7万元;2万元租赁保证金归邱某所有。 法官提醒: 承租人遇到经营困难无力继续履约时,应当主动与出租人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合同后续事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应擅自撤场失联。出租人在知晓承租人违约后,应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可通过尽快发布招租信息、对接意向承租人等方式盘活租赁物,避免因消极等待导致房屋长期空置、损失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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