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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14:34:28

揭开“美丽消费”背后的陷阱

作者:福建法治报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编者按:追求美丽本是人之常情,但“速效减肥”“无痕变美”的背后,往往暗藏消费陷阱。本期3·15普法专题,精选4起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为您揭开“美丽消费”背后的法律红线。愿您在追求美的路上,擦亮双眼,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案例一

双眼皮手术失误 消费者获得赔偿

□徐林煌 罗晓颖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如果满怀期待做完美容手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甚至留下遗憾,消费者该如何依法维权?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医疗美容侵权纠纷,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美容会所最终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案例回顾

2024年5月,美美(化名)经朋友介绍,到龙岩市新罗区一家美容会所,花费5000元接受双眼皮埋线手术。手术由该会所经营者盈盈(化名)操作,先后进行注射麻药、去除眼部油脂、埋线等步骤。本以为术后能拥有满意的双眼皮,可没过多久,美美就发现右眼埋线出现“掉线”,双眼皮形态异常。

虽经美容会所多次修补,但效果始终不佳。一段时间后,美美双眼出现明显不对称,形成了“大小眼”,不仅影响外观,也给她带来不小的心理压力。为此,美美多次与美容会所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却始终没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美美将该美容会所诉至新罗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能减少双方诉累,也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细致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一方面,向美容会所经营者阐明其在经营及手术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告知拒不赔偿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及对店铺正常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建议美美结合实际情况理性主张诉求,争取以最快速度化解纠纷。

经过法官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赔偿款及时到位。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

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而非普通生活美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手术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相关临床工作。无资质开展医美手术、超范围经营、违规操作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医,经营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因医美行为导致容貌受损、精神痛苦的,除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营者不得以“效果因人而异”“术后正常反应”等理由,免除自身应尽的诊疗安全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爱美人士在选择医疗美容时,务必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正规医美机构,充分了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后,再进行医美项目。

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管好术前沟通记录、付款凭证、服务协议等各类材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这些都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发生医美纠纷后,可以先与机构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案例二

灰指甲治疗无效 店家退相应费用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盛浩 胡丽丽

在修脚店治疗灰指甲,不但没有效果,反而比之前更严重了,修脚店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脚部护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陈先生在某修脚店做足部护理时,门店工作人员发现其双脚嵌甲及灰指甲问题严重,便向其推荐了一款矫正贴,承诺只要每个月到店更换甲贴,12个疗程即可矫正脚趾甲。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陈先生购买了该服务,支付费用共计6190元。数月后,陈先生双脚嵌甲及灰指甲问题并未好转,反而更加严重。经医院诊断,陈先生存在嵌甲、灰指甲等症状。陈先生与店家协商退款,店家却表示该店仅提供指甲护理服务,并非医疗机构,产品的使用效果如何与该店无关。陈先生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修脚店返还费用6190元。

法院调解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修脚店虽未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但陈先生为修脚向修脚店交纳了服务费用,修脚店予以接受,并向陈先生提供了部分服务,故认定双方已建立服务合同关系。陈先生虽主张修脚店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但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修脚店只是对甲沟炎进行修护,提供的内容仅是修护产品和技师刀工服技术,没有医疗内容,修脚店亦向法院提供修护产品的合格证明。

在陈先生向卫健委与市场监管局投诉后,卫健委与市场监管局业已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暂未发现修脚店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结合陈先生治疗后的症状,修脚店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也未起到良好效果,修脚店应予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另一方面,灰指甲是一种受真菌感染的常见病症,陈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理应知晓此类病症需到医疗机构就医,却多次选择在修脚店问诊消费,对造成的损失亦有一定过错。在法官的调解下,某修脚店退还陈先生费用2100元。

法官说法

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案中,陈先生与修脚店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修脚店提供的服务并未起到预期效果,合同的目的亦未实现,陈先生据此要求修脚店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具有一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三

网购“三无”减肥药 商家被判“退一赔十”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毛依琳

“A4腰”“漫画腿”……在社交媒体的审美滤镜下,容貌与身材焦虑成为不少年轻人的“心头刺”。这份对“完美”的渴望,恰恰被无孔不入的不良商家嗅到了商机。他们精心包装的“高效减肥药”,实则是毫无保障的假药陷阱。近日,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三无”减肥药买卖纠纷案件,为那些盲目追求“快速变美”的人群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徐某某在浏览某社交平台时,刷到小夏发布的减肥产品分享,对方声称使用该产品后瘦身效果显著。被“快速减肥”效果吸引的徐某某,立刻通过某社交平台联系小夏,询问产品具体情况。随后,花2000元向小夏购买了两个疗程的注射药,内含转运蛋白酶溶液(每瓶3ml)和转运蛋白冻干粉各8瓶。

徐某某收到产品后,按照小夏的指导注射了一个疗程后,突然出现身体不适,就医检查发现,自己注射的竟是无出厂地址、无生产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气愤之下,徐某某将小夏诉至浦城法院,要求返还2000元购药款,并按价款10倍赔偿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小夏作为销售者,负有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产品的义务,涉案产品外包装仅标注生产厂家,缺少生产地址、说明书等必要信息,明显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小夏未履行对产品的查验义务,据此可推定其明知产品不符合标准仍进行销售,因此,徐某某要求小夏返还购药款,并赔偿10倍价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浦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徐某某全部诉请。

判决后,小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减肥药市场鱼龙混杂,假货与虚假宣传陷阱层出不穷,让寻求“快速变美”消费者防不胜防。对于消费者而言,追求健康与美丽无可厚非,但必须保持理性,切勿轻信“特效”“速成”等虚假宣传,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主动查验批准文号及相关资质,并注意妥善保管购物凭证、支付记录及沟通信息,以备维权之需。对于经营者而言,必须恪守法律与商业道德底线,任何在包装、说明中明示或暗示具有减肥等保健、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均属违法,一经查实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严厉处罚,包括“退一赔十”或“损三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者,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充值返现被爽约 商家须还预付金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熊威

支付数万元红包充值及诚意金,本以为能享受美容服务并获得承诺返现,没想到协议到期后商家却拖延推诿。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涉事美容美发店返还消费者洪女士各项款项共计3.8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情回顾

洪女士与晋江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某品牌形象代言人选拔大赛——年度五星级护理赠送》协议,支付诚意金8960元,约定协议有效期1年,洪女士需按要求完成全年护理项目,达标后商家退还全部诚意金。

同日及后续数月内,洪女士先后3次向该店支付红包充值费用共计8.36万元,商家承诺“3个月内提现返现”“1年内未领完红包差额补齐”,且明确承诺“消费后返还90%费用”。其间,洪女士先后收到第一、二笔返现共计5.36万元。

协议到期后,洪女士按约定完成护理项目,多次催讨诚意金及第3次红包充值返现未果;同时,其第2次、第3次红包充值对应的美容项目均有剩余,与商家就退款数额、期限协商无果,遂将商家诉至晋江法院。

法院审理

晋江法院审理认为,洪女士与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红包充值相关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关于形象代言人诚意金,协议期限届满,洪女士已按约定完成全部护理项目,商家应按约定退还8960元,并自约定退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关于红包返现,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及前期返现记录,商家承诺的“3个月内返现90%”合法有效,第3次3万元充值未返现,商家应支付返现2.7万元及逾期利息;关于剩余项目预付款,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商家应按剩余项目次数折算,退还洪女士预付款2769元。综上,法院判决商家共计返还洪女士款项3.8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关键条款应被明确写入书面协议

商家推出的“红包返现”“形象代言人诚意金”等活动,本质仍属于预付式消费范畴,其承诺的返现比例、退款条件、履行期限等,均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家不得擅自反悔、拖延履行,更不能以“约定不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消费者参与此类活动时,务必要求商家将返现比例、退款条件、履行期限等关键条款明确写入书面协议,留存充值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若商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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