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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14:39:04

爷爷代养孙辈9年 能否要回“带孙费”

作者:徐林煌 陈玉茹 黄颖娴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爷爷代养孙辈9年 能否要回“带孙费”

法院:隔代抚养非义务,支持追回“带孙费”

“隔代亲”是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温情,不少祖辈出于疼爱,主动帮忙照顾孙辈,默默承担起抚养重任。但这份出于亲情的付出,并非法定义务,更不能成为父母逃避抚养责任的借口。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明确祖父母隔代抚养无法律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人,须对祖辈的实际付出予以补偿,既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父母是子女第一抚养人”的法律原则。

案情回顾

2012年2月8日,叶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7月10日生育儿子张小某。婚后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12月9日,双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孩子张小某由女方叶某抚养,女方自愿承担张小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等一切费用,男方陈某依法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叶某按照协议约定,独自抚养张小某一年。然而,从2016年开始,因生活琐事及自身精力有限,叶某便将张小某交由其祖父张某甲照顾,此后直至2025年2月,张小某基本上由张某甲负责抚养,叶某仅偶尔接回张小某短暂照料。

彼时,张某甲已年迈体衰,行动多有不便,9年时间里,张某甲为抚养孙辈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随着年纪越来越大,经济压力和身体负担让张某甲难以承受,2025年4月18日,张某甲向长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支付2016年至2025年2月期间代为抚养张小某的费用,共计29.4万元,计算标准为每月3000元,合计98个月。

法院调解

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考虑到此案涉及亲情关系,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双方矛盾,伤害祖孙及母子情谊,遂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倾听双方诉求,梳理案件脉络,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分歧。

法官向叶某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免除。而祖父母并非未成年孙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隔代抚养是祖辈出于亲情的自愿付出,并非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张某甲主动承担抚养责任,就免除叶某作为母亲的法定抚养义务。

同时,法官也向张某甲说明,“带孙费”的主张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实际支出情况合理认定,其主张的每月3000元标准需结合实际予以调整,兼顾叶某的支付能力,才能实现情理与法理的平衡。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叶某补偿张某甲2016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因代为抚养张小某支出的抚养费用共计9.5万元;该笔款项由叶某分期支付,若叶某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张某甲有权就全部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起因隔代抚养引发的抚养费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圆满化解,既让张某甲的实际付出得到合理补偿,也促使叶某承担起作为母亲的法定抚养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亲情纽带。

法官说法

父母应主动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现实生活中,隔代抚养现象十分普遍,祖辈出于血缘亲情,主动帮忙照顾孙辈,既是家庭互助的体现,也承载着祖辈对孙辈的关爱。但要明确的是,隔代抚养并非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人,这一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受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仅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法定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有抚养能力,却将抚养责任推给祖辈,祖辈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后,有权要求父母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因此,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主动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义务。同时,若发生隔代抚养相关纠纷,双方应秉持理性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帮助,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守护好亲情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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