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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最高人民法院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的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5年3月,在福建高院、三明中院的指导下,泰宁法院率先开展了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探索。2025年8月15日,三明中院正式发布《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并在建宁、尤溪、明溪等基层法院因地制宜推广适用,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 该项机制及相关做法的意义在于将生态环境的监管,从过去由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司法机关有效介入的监管模式向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进一步延伸,让公众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参与”,构建了行政执法、生态司法、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的一体化多元治理体系,形成“破坏—惩罚—修复—监督”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闭环,确保修复方案落地、过程可控、成效可量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也为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公众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有效落实提供了实践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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