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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吴某、郑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8个月、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 2025年3月,陈某、吴某、郑某及未成年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均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谋通过帮助上线转移现金牟取报酬。张某按照上线指示到莆田某酒店停车场,取走赵某交付的现金12万元。陈某对接上线,指使吴某到上线指定小区,通过对接暗号向张某领取现金12万元,并从中抽取现金3000元给张某作为报酬,后包车携带剩余现金11.7万元返回住处。 同日,郑某受陈某指使,到某小区附近取走吴某带回的现金,从中抽取现金1000元作为吴某的报酬,后郑某带着剩余的现金11.6万元交给陈某。经查,陈某、吴某、郑某及同案人张某共同帮助上线转移的现金12万元系赵某因被网络诈骗而交付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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