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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2:06:34

消费者单方违约仍可解约? 法院:可以!预付式合同“个人原因不退费”条款无效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静吟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如今,预付式消费方式已广泛运用于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易引发各类纠纷。其中,“因个人原因退课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较为常见,若消费者预付培训费用后单方面提出退课,这笔费用能否退还?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对此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在泉州洛江一家舞蹈工作室报名VIP课程,并按约定预付了全部培训费用。

培训一段时间后,小丽以培训过程中舞蹈工作室承诺的课程没有兑现、教学质量差、服务没有做到位为由,认为舞蹈工作室存在违约,向舞蹈工作室提出退还剩余课时费的要求。舞蹈工作室认为自身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小丽是因为个人原因想要放弃培训,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款。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丽将舞蹈工作室诉至洛江法院,请求判令舞蹈工作室退还剩余课时费。

法院审理:

舞蹈培训“概不退费”条款无效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因个人原因放弃舞蹈课训练,已交费用不予退款”,且舞蹈工作室对该条款内容已经尽到提示义务,但相关退费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舞蹈工作室的责任,限制了小丽作为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等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小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舞蹈工作室存在违约情形,现其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方。但小丽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此案所涉服务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并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不宜强制履行。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按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退还课时费,并综合考量舞蹈工作室的经营成本、合同履行情况、小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小丽承担30%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舞蹈工作室应退还小丽剩余课时的培训费用为1.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舞蹈工作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单方违约,亦有权请求解约

该案系因“预付式消费”模式而产生的案件,即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履行合同。目前,该模式已被广泛运用。

在“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合同中,往往会出现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能否成为合同内容需根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而定。如果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审查条款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切实防范“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法官进一步解释,大部分的“预付式消费”所涉合同属于服务类合同,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若债务的标的人身专属性较强,则不适于强制履行,当合同履行出现僵局时,即使消费者违约,法院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即使法院支持解除合同,也不代表对违约行为的认可,而只是基于利益衡量对继续履行作否定评价,违约方仍然要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报名培训、健身、美容等预付式消费时,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理性办卡。同时,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遇到侵权行为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也提醒各类经营者,要恪守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合同,摒弃“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权利;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升服务质量,与消费者良性沟通,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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