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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2:06:34

未成年人借车遇上“车辆脱保”,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作者:徐林煌 钟秋金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未成年人借车遇上“车辆脱保”,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法院:监护人及未投保车主共同担责

未成年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由同学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和责任应如何确定?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侵权人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2日,周某儿子小周(15周岁)将家中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借给小罗(15周岁)驾驶。小罗途经某路段时,与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小罗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罗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小罗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小罗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为机动车,所有权人为周某,未登记注册,未投保交强险。蒋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因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是周某,小罗又是未成年人,蒋某遂于2025年8月将周某、小罗及其父母诉至连城法院,要求赔偿。

周某辩称,其以为该车是挂绿牌电动车,无需投保交强险,且该车是其儿子在使用,对该车被小罗驾驶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

监护人担责,车主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小罗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小罗依法应对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小罗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监护人承担。而周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负有购买强制保险的义务,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利益,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罗及其父母赔偿蒋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周某对上述交强险限额1.8万余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监护人应防止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机动车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要求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是对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和车辆管理,防止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机动车,从源头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投保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实现风险社会化分摊。因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利益,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投保交强险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更是守护安全的“底线保障”,不仅能在事故后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治和赔偿,也能为自己规避巨额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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