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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被执行人郑某某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郑某某在经营商行期间,明知他人销售的“黑金刚”等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执意购进并对外销售,漠视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益。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免于追究。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全面调查核实,认定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郑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依法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结论。后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郑某某催告缴纳罚款,但郑某某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准予执行罚款并加处罚款。 荔城法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郑某某申请行政复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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