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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公寓摔伤离世,责任谁来担? 法院:养老机构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是每个家庭的期盼,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与责任履行牵动着每个家庭的心。年近九旬的老人在养老机构内意外摔伤后不幸离世,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养老机构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由养老服务合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住在长乐某养老公寓的年近九旬的老人陈某某不慎摔倒在房间内。约15分钟后,公寓工作人员巡查至该楼层时,从周边老人口中得知陈某某摔倒,随后将老人扶至床上,并在半小时后联系家属。陈某某送医后诊断为严重脑出血及多处骨折,出院数日后在家中离世。 陈某某的子女认为,公寓未履行谨慎勤勉和及时救护义务,应对母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养老公寓则认为,在老人与其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陈某某是以“养生自理”类型人员入住,日常起居无需人员全程陪护,公寓已完全履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规定义务,不存在过错。双方各执一词,交涉无果,陈某某子女遂诉至长乐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法院审理: 违反谨慎勤勉义务 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中负有对入住老人的谨慎勤勉义务,应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等级及合同约定,提供相适应的合理防护与应急响应措施。 该案中,陈某某虽选择以“养生自理”类型入住公寓,公寓仍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有效救助。虽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某摔倒系由于公寓提供的居住生活服务及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所致,但陈某某摔倒后,未能获得及时帮助,体现公寓在履行合同中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对此公寓应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老人自理类型、自身负有的注意义务以及过错程度与原因力比例,长乐法院判决公寓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养老机构应防控老年人生活中的各类风险 养老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与社会期待及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谨慎勤勉义务。该义务要求机构以高度审慎和责任心,主动预见、评估并防控老年人生活中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养老机构如在履行养老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须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此案中,养老机构虽未直接导致老人摔倒,但未能确保应急呼叫设备触手可及,也未建立高效响应流程,暴露出养老机构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的疏漏,也违反谨慎勤勉义务的基本要求,其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不因老人选择“养生自理”类型而免除。 在此,提醒养老机构应将谨慎勤勉义务落到实处,通过完善制度、细化流程等措施筑牢安全防线,守护老年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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