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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4:30:45

律师解析交通险情背后的责任与警示

作者:本报记者 张嘉慧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孩童横卧拦路 安全岂能儿戏

——律师解析交通险情背后的责任与警示

近日,一段行车记录仪画面引发热议:在广东清远某县道上,一辆开启辅助驾驶的车辆突然自动减速,司机接管后紧急刹车,竟发现路面上躺着4名孩童。

“远看像一条蛇”“不认真看以为是减速带”,不少网友的留言,道出了这一场景的危险性。在车速较快、视线有限的县道上,这样的行为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对此,记者邀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该起事件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等问题进行解读,并延伸常见交通安全风险情形,提醒群众增强规则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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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司机在县道使用辅助驾驶功能行驶时,系统突然识别前方有障碍物并自动减速。司机起初以为路面上的物体是“塑料袋”,遂手动接管车辆并紧急刹车,待靠近后才发现:地上竟躺着4名孩童,车辆停稳后孩童才起身离开现场。

问题①:未成年人躺卧马路,监护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未成年人在县道、城市道路等公共交通道路上停留、躺卧,属于严重危及自身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高风险行为,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正常活动范畴,直接反映出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看护职责,也未对未成年人开展充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存在明显监护失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这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该原则的核心要求;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实务处理规则,责任划分为2种情形:

若未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一般不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对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强化监护责任。

若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未成年人躺卧马路的行为与事故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监护人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过错程度,通常须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赔偿责任。

问题②:未成年人躺卧马路引发车祸,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此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严格遵循“过错责任为主、危险控制能力为辅”的核心原则,结合机动车驾驶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区分3种情形划分责任:

(一)驾驶人无任何过错,监护人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但驾驶人并非承担无底线的绝对责任。若驾驶人全程无超速、分心驾驶、酒驾醉驾等违规行为,已尽到合理的道路观察、安全驾驶义务,对未成年人突然躺卧马路的极端行为无法提前预见,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未成年人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承担。

(二)驾驶人存在过错,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若驾驶人存在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分心驾驶、疲劳驾驶等过错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驾驶人与监护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事故责任,实务中常见责任比例为驾驶人30%-40%、监护人60%-70%,或驾驶人40%、监护人60%,具体结合过错大小调整。

(三)驾驶人无明显过错,须承担不超过10%-20%的补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结合司法实践中高度危险责任适度分担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倾向,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超过10%,特殊情形下法院可酌情提高,部分案件中法院会酌情判令无过错驾驶人承担不超过20%的补偿责任,该责任属于公平补偿性质,而非过错赔偿责任。

问题③:车辆辅助驾驶系统识别障碍物并减速避险,若系统失误引发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目前市面主流车辆搭载的均为L2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并非全自动驾驶系统,其功能仅为辅助驾驶人驾驶,不能替代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更不能转移事故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运行全程负责。无论是否开启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均须持续监控道路环境、随时接管车辆。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明确界定,L2级属于组合驾驶辅助,驾驶人是车辆驾驶的第一责任主体,辅助系统仅为工具,不具备独立驾驶资质。

若经专业鉴定,确认辅助驾驶系统存在产品缺陷、故障导致避险失误,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责任规定,追究车辆生产者、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但实践中,一般优先认定驾驶人未尽监控接管义务的过错责任,再另行处理产品缺陷相关追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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