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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1 14:47:33

擅拆渔船北斗 冒险作业获刑

作者: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王志超 颜丽月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擅拆渔船北斗 冒险作业获刑

检察官:未酿事故亦可入罪,“现实危险”不容侥幸

渔船北斗设备是海上安全的“生命线”,私自拆卸、违规作业不仅扰乱渔业秩序,更直接威胁渔民生命安全。近日,由漳州市龙海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2起渔业船舶安全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有力震慑海上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增强海洋渔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22日,张某辉作为实际经营人,驾驶登记在亲戚名下的捕捞辅助船出海作业。为逃避监管、追逐利益,其擅自拆卸渔船必备的固定式定位设备(系渔船北斗,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违规将辅助船改装为捕捞船,并超出许可航区进行流刺网捕捞。该船核载2人,实际搭载5人,严重超载。

经专业机构分析评估,该船作业过程中存在碰撞、搁浅、火灾、自沉等多重隐患,危险程度属于“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调查还发现,张某辉此前就曾因拆卸定位设备、无证捕捞等行为被多次行政处罚,甚至发生过碰撞事故,但仍拒不整改,继续危险作业。

无独有偶,另一起案件中,张某枝也同样存在海上危险作业情形被查获。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遂将2起案件线索移交至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以危险作业罪对二人立案侦查。

提起公诉:

检察院提前介入,指控犯危险作业罪

侦查初期,龙海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围绕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的核心构成要件,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违规改装、超载航行、超越航区、拆卸安全设备等方面,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打牢案件证据基础。

批准逮捕后,针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与证据薄弱环节,该院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现实危险性、案发时地理环境信息、危险性鉴定等补强证据,进一步证实行为的“现实危险”。

同时,该院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案件管辖权问题及“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进行研判,讨论后一致认为:张某辉、张某枝二人违反海上安全管理规定,明知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仍冒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且因类似行为被多次行政处罚,却仍拒不整改,主观恶性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今年2月28日,龙海区检察院分别以张某辉、张某枝涉嫌危险作业罪向龙海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张某辉、张某枝涉嫌危险作业案一审开庭审理。为加强警示教育,龙海区检察院联合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特别邀请人民监督员、9个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人员、龙海各涉渔乡镇分管领导及渔民代表共计120余人到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对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严肃且深刻的法庭教育,旁听的渔业从业人员亦纷纷表示深受震撼,深刻认识到私拆渔船北斗的严重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后,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性质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分别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张某辉、张某枝有期徒刑6个月。

检察官释法:

安全生产无小事 法律红线不可触

“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是‘现实危险’的认定,而非必须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这正是刑法防线前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立法初衷。”承办检察官介绍。

行为人私自拆卸的北斗终端,并非普通设备,而是具备定位、报警、防碰撞等功能的“海上安全生命线”,一旦擅自拆除,船舶在遇险时便无法被及时定位和救援,具有极大危险性。

危险作业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惩处犯罪,改变了以往仅以行政处罚规制却屡禁不止的情况。

海上生产,安全为天。切莫为一时便利或利益,私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违规改装船舶、超载越区作业。务必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海上作业秩序与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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