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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14:57:10

公司高管“另立山头” 违反竞业限制被诉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陈婷 金晶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一公司高管在职期间,利用所掌握的公司资源和商业信息,私下另设公司参与竞标,导致原公司签约项目资源流失,这样的“算盘”能打响吗?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公司高管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引发的案件,为此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齐某曾于2019年、2022年两度入职福州甲传媒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第二次入职后担任甲公司某地区总负责人。齐某与甲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廉政协议》《保密协议》,其中明确约定齐某在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类似的业务。

2023年,齐某作为负责人,促成甲公司中标丁单位2023年度媒体宣传服务项目,合同金额38万元。2024年4月,乙公司成功中标丁单位2024年度媒体宣传服务项目,中标金额42.8万元。甲公司发现,齐某名下早已注册乙公司,其经营范围与甲公司高度重合。甲公司将齐某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返还已发放的业绩提成。

法院审理:

在职期间另设竞争公司 违反忠实义务被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履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基于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定附随义务。

此案中,齐某作为甲公司某地区总负责人,对甲公司在该地区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必然知晓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作为公司高管比普通劳动者有更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根据双方约定,齐某履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同类或类似的业务。而根据查明的事实,齐某于2012年3月注册成立乙公司,并任乙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齐某虽于2024年1月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变更为案外人,但齐某在庭审中自认案外人未支付股权对价。经向丁单位了解,乙公司授权齐某作为代表参与2024年度丁单位媒体宣传服务采购项目的谈判、澄清、签约等工作。综上,齐某在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另设有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乙公司有实际经营并中标了2024年度丁单位媒体宣传服务采购项目,齐某更是参与了该项目。

由此,齐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廉政协议》《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齐某应当赔偿甲公司因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所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综合考量齐某在甲公司的任职岗位、工资标准、在职时间、违约行为、违约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甲公司合法权益受侵害程度等情节,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酌定齐某赔偿甲公司损失及违约金合计15万元。齐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职期间,劳动者若利用公司资源“另立山头”或为竞争对手工作,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高管及涉密岗位员工的兼职、投资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并注意妥善保留相关证据。身处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更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莫心存侥幸,否则将面临被辞退和高额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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