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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了,“1314”红包能否要回? 法院:特殊日期小额转账属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非彩礼可不返还 情人节、生日收到的“1314”“520”红包,分手后还能不能要回来?这类带着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究竟是附条件的婚约赠与,还是单纯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为这一常见情感纠纷厘清了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相亲网站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交往两个月后,两人开始以结婚为目标规划未来。张先生向李女士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购置车辆及购买金饰等大额支出。此外,在恋爱期间,张先生还通过微信陆续向李女士转账10万余元,其中包含多笔“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部分转账发生在2月14日情人节、李女士生日等特殊日期。后两人因感情不和,李女士提出分手。张先生认为,自己前后赠与的财物合计20万元,都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既然结婚不成,李女士应当全部返还,遂将李女士诉至同安法院。 法院调解: 经法院调查,张先生主张返还的20万元款项中,除了几笔转账金额较大且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沟通属于彩礼性质外,其余多为小额转账,其中不乏“1314”“520”等特殊数字,以及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等节点的款项。同时,李女士也曾向张先生回赠过财物。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后,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李女士返还张先生13万元及金手镯1只,其余小额特殊转账不再返还,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小额转账不属彩礼无须返还 该案中,张先生主张系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向李女士赠与财物,该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故要求返还,应支持。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所以此类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赠与或扶助,不属于应当返还的彩礼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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