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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15:05:59

律师解答数字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挑战

作者:本报记者 肖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免费”的代价 “拒绝”的尊严

——律师解答数字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挑战

从《逐玉》影视泄露可能面临的刑罚,到AI二创中“思想”与“表达”的司法界定,再到李荣浩行使“拒绝权”的法律依据——当技术的迭代不断冲击着知识产权的传统边界,当“人人都是创作者”的时代彻底改写内容生产与传播规则,我们该如何在全民创作狂欢与知识产权红线之间,划清那道不容僭越的界限?侵权者能否凭借“不知情”“非营利”“法不责众”等托词,轻易绕过著作权法的制裁?普通网民又该如何在“玩梗”“二创”的热情中,精准避开授权链条上的法律陷阱?

针对近期跨越影视、AI技术、音乐3个领域的热点事件,记者梳理了公众最关心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邀请福建三境律师事务所李茂实律师为您揭开数字版权迷雾背后的法律真相。

热点一

电视剧《逐玉》泄露背后的“高压线”

近日,古装电视剧《逐玉》正在热播。然而,3月21日,该剧在仅更新至30集的情况下,全集40集片源遭到大规模泄露,盗版资源在网盘、社交平台迅速蔓延,甚至出现了“0.99元售卖全集”的乱象。部分盗版资源为4K高清画质,带有“审核”水印,疑似从内部渠道流出。该事件再次将影视行业盗版顽疾推上风口浪尖。

问题①:泄露剧集的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这取决于泄露者的身份和泄露方式。

如果泄露者是剧组内部人员或合作方,其行为首先构成民事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如果泄露的内容涉及未公开的核心剧情、制作细节等,还可能涉及违反保密义务;如相关内容同时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还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泄露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传播范围极广、情节严重,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②:在群里分享了盗版链接并未收费,是否属于侵权?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算侵权!

很多网友误以为“不收费就不算侵权”,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许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不以营利为前提。

因此,无论是否收费,只要你未经授权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平台传播盗版链接或资源,就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传播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传播范围广、影响大,同样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问题③:在网上花几元钱购买盗版资源,此种行为违法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单纯购买、观看盗版资源,一般不是当前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的重点;但该行为客观上助长盗版市场。

一方面,购买盗版资源行为客观上助推盗版产业链的发展,为侵权者提供了市场需求;另一方面,购买行为本身存在法律风险,一旦进一步转存、分享、售卖或者组织传播,就可能转化为著作权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更值得警惕的是,许多所谓“低价资源”实为诈骗陷阱。不法分子利用观众对热播剧的期待,以“付费购买”为由骗取钱财,在链接中植入木马病毒窃取个人信息。在此提醒,切勿轻信陌生链接,避免财产损失和信息泄露。

问题④:一些商家在购物平台卖盗版资源,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这类“中间商”是盗版产业链中最容易触及刑事犯罪的一环。

对在网店、二手平台售卖盗版资源的商家,要区分其是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还是同时实施了复制、存储、上传、分发等行为。前者可能涉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后者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现行司法解释下,侵犯著作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复制件五百份以上、网络传播五百件以上、下载一万次以上或者点击十万次以上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则包括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复制件一千份以上等情形。

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处;权利人也可同步向平台、网信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权利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额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定赔偿额上限已提高至500万元。

热点二

“雪山救狐”的二次创作边界

“你可曾在雪山上救过一只狐狸?”“不,我是那只酱板鸭!”……

日前,这段充满无厘头风格的对话,伴随着邵氏武侠电影特有的复古画风,席卷了各大社交平台。以“雪山救狐”为标签的AI生成短视频,掀起了一场全民参与的二次创作狂欢。网友乐此不疲地利用AI工具生成各种版本,在评论区展开“梗接龙”,一时间,“万物皆可成精”成为网络热梗。

问题①:用AI工具生成“雪山救狐”这类视频,并在网上发布,是否属于侵权?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这需要区分情况。

如果网友只是借鉴了“雪中救狐报恩”这个核心创意,完全利用AI独立生成了全新的画面、角色形象和台词,没有使用任何原始作品的实质性内容,那么这种行为属于“思想”的借鉴。根据著作权法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在“二创”过程中直接使用了原始作品的实质性内容——例如直接截取原片的经典画面进行AI风格化处理,或者复制原片的标志性台词、独特的人物设定、特定的镜头语言——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原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AI工具只是技术手段,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

问题②:如果只是自己运用AI工具生成相关视频,没进行商用,算“合理使用”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不能简单地以“非商用”等同于“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如果视频仅保存在手机里自娱自乐,不对外公开,确实属于合理使用。

但一旦上传到公众平台,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此时,即使没有直接获得金钱收益,但只要视频获得了播放量、点赞、转发,客观上就在为发布者带来流量价值。更重要的是,公开传播行为本身就已经超出了“个人欣赏”的范畴,进入了“信息网络传播”的领域,需要获得授权。

问题③:AI生成的内容本身受版权保护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这取决于人类在其中投入的独创性智力劳动。

如果用户只是输入了一个简单的提示词,比如“生成一个雪山救狐的视频”,然后AI完全自主完成了画面的生成、角色的设计、情节的编排,用户没有进行任何干预和调整,那么这种内容通常不被认定为“作品”,因为它缺乏人类的独创性表达。

但如果用户投入了实质性的智力劳动,比如设计了复杂的提示词序列,对AI生成的结果进行多次筛选和调整,对画面进行后期编辑和组合,加入了原创的台词和配乐,那么,这个最终产出的相关成果存在被认定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建议AI创作者保留创作过程的记录,包括提示词的迭代过程、生成结果的筛选记录、后期编辑的痕迹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人类独创性投入”的证据。

热点三

歌曲《李白》翻唱争议

3月29日,一场关于“拒绝权”的版权争议,将音乐行业长期存在的“先侵权、后补偿”潜规则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歌手李荣浩公开表示,自己曾婉拒单依纯翻唱其经典作品《李白》的授权申请。然而,在单依纯随后的演唱会上,她仍然演唱了这首歌。这一消息一经曝光,立刻在音乐圈和粉丝群体中引发轩然大波。

李荣浩表达了对自身作品控制权被漠视的不满。随后,单依纯迅速作出回应,公开致歉。她解释称,版权审核事宜由演唱会主办方负责,自己因疏忽未能在演出前核实授权情况,对此表示歉意,并承诺今后将更加谨慎。

问题①:李荣浩明确拒绝了授权申请,主办方和单依纯仍然演唱了《李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什么权利?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这侵犯了著作权人最核心的表演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演唱会的性质属于公开表演,无论演出规模大小、票价高低,只要是在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场合进行表演,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李荣浩作为《李白》的词曲作者,原则上对作品表演享有许可利益和维权资格;但是否必须由其本人单独同意,还需结合该作品表演权是否已授权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体管理、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具体情况判断。若未取得有效授权即公开演唱,仍可能构成对表演权的侵害。

此外,如果演唱会的视频被录制并在网络上传播,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如果音频被录制、制作成唱片发行,还涉及复制权的侵犯。

问题②:单依纯说“版权由主办方负责,本人疏忽未核实”,艺人本人可以免责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艺人不能以“不知情”或“由主办方负责”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从法律关系来看,主办方是法定的首要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的版权审核义务。但艺人作为直接实施表演行为的人,同样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如果艺人明知或应知未获得授权仍然上台演唱,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艺人与主办方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比如“主办方负责取得所有授权”),只能在艺人和主办方之间产生内部追偿的效力,不能免除艺人对权利人的外部责任。

一个有经验的职业歌手,应当对演出曲目的授权状况保持基本的审慎注意。“疏忽未核实”本身就是一种过失,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问题③:对于音乐行业长期存在的“先侵权、后补偿”现象,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遏制?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有效的法律手段包括:

1.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判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

2.诉前禁令的运用。对于即将举办的大型演唱会,如果发现其中含有未获授权的歌曲,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主办方停止演唱该歌曲。

3.强化行政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对存在版权侵权记录的主办方和艺人进行约谈、警告,甚至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演出活动。

普法后记

每个人都是知识产权的守护者

3起热点事件,3种侵权形态,指向同一个核心命题:在数智技术深刻改变创作与传播方式的今天,我们该如何守护知识的尊严、保护创造的火种?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在不断完善。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引入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惩处力度,最高刑期提高至10年。这些立法进步,为权利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法律的实施,从来不只是司法机关和权利人的事。作为普通网民,当我们在朋友圈看到“全集资源”的链接时,可以多一份警惕,少一次转发;当我们在AI创作平台上“玩梗”时,可以多一份原创意识,少一些复制粘贴;当我们购买演唱会门票时,可以多一份版权意识,用正版消费支持创作者。

每个人都是知识产权的守护者,每个人的选择,都在定义我们未来能享受到怎样的文化产品。让我们一起尊重每一份创意,守护每一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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