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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公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间,颜某应陈某请托,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征地等事项上为申某公司提供帮助,并在申某公司提供的虚假征地协议、“火烧山”证明上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帮助申某公司完成使用林地审批、“农转用”审批。 2016年9月,申某公司通过销售公墓盈利后,陈某为感谢颜某的帮助,以挂名领薪的方式每月支付3000元“工资”给颜某。2016年9月至2025年9月间,颜某通过银行转账或收取现金的方式,先后收受申某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32.7万元。2025年10月13日,颜某被宁德市蕉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抓获。 蕉城法院认为,颜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颜某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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