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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是大自然的精灵,被誉为“环境监测员”“生态晴雨表”。但现实中,非法猎捕、交易珍贵鸟类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不仅直接威胁鸟类生存安全,更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网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鹦鹉引发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8月期间,家住闽侯的洪某通过网络非法购入2只虹彩吸蜜鹦鹉、2只非洲灰鹦鹉、1只黄翼蓝顶亚马逊鹦鹉。随后,洪某将这5只鹦鹉安置在其表弟的养殖场饲养,企图通过孵化鹦鹉鸟蛋、培育幼鸟后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经查证,案涉2只虹彩吸蜜鹦鹉、1只黄翼蓝顶亚马逊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为Ⅱ级濒危物种;2只非洲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为I级濒危物种,涉案鹦鹉总价值达5.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5只存活鹦鹉,全部移交至福清某野生动物园妥善安置。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明知涉案鹦鹉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鹦鹉5只,价值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洪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危害濒危物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案中,洪某明知涉案鹦鹉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鹦鹉,却被利益驱使,心存侥幸非法收购,意图繁殖出售,最终身陷囹圄,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法官提醒 洪某的行为不仅会直接减少野外种群数量,破坏食物链,导致害虫、鼠类失去天敌,进而影响农林生产和区域生态平衡,更会触犯法律红线,面临刑事处罚。 司法实践中,许多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在运输和饲养过程中已经死亡,存活率极低。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架设捕鸟网、非法兜售活体鸟类或标本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不购买、不捕捉、不随意饲养,是避免触犯法律的最有效方式。 每一只鸟类都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鸟类,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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