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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5:03:32

为他人“吸粉引流” 构成诈骗罪获刑

作者: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赖跃迅 肖达筠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当你接到陌生来电,或收到“好友”申请时,是否曾心生警惕?现实中,那些看似平常的“介绍工作”信息,背后可能隐藏着精心设计的骗局。近日,清流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以“推荐工作”为名的诈骗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起,河北的小燕(化名)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引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频繁与其联络,并学习固定诈骗话术。其间,小燕以“就近推荐工作”为诱饵,利用“高德地图”等工具获取位置信息,骗取求职者信任,让求职者误以为能获得就近工作机会。一旦求职者上钩,小燕便将其拉入指定的QQ群,每成功拉一人进群即可获利5元。

小燕通过QQ电话联系小马、小英(均为化名),使用上述话术将其诱骗入群,并引导下载“乐士科技”App,最终导致二人分别被诈骗9万余元、3万余元。其间,小燕共非法获利7400元。部分清流的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报警。之后,小燕被清流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与拨打电话,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吸粉引流”提供稳定的受诈群体,导致被害人被上线电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小燕与他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小燕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小燕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引流”是电信诈骗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可能涉及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此案中,小燕的行为虽未直接实施实际诈骗行为,但其通过拨打电话、拉群等方式为诈骗分子“引流”,引导被害人“入局”,为诈骗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因此可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

面对网络中素未谋面的“好友”,务必保持理性判断,不要轻易相信未经核实的身份信息。对于诱导下载软件、要求高额打赏等行为,更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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