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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4:23:11

为了逃避债务 房产过户岳母 法院:应撤销财产转移行为

作者: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锐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会利用各种类型的合同,给财产转移行为构建“合法外观”,形成资不抵债的假象。那么,此类操作真能规避责任吗?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债权人权益。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19年,陈某甲陆续向林某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未偿还。2023年,林某诉至长乐法院并获判胜诉。不料在执行阶段,林某发现陈某甲早已在2022年与陈某甲的岳母陈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其名下房产变更登记至陈某乙名下。

2025年3月,林某以该房屋转让系虚假交易、损害自身债权为由,将陈某甲、陈某乙诉至长乐法院,请求撤销涉案房屋转让行为。

陈某甲辩称,房屋交易是为偿还其对陈某乙的债务,并非虚假转让。

法院审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与陈某乙提交的转账流水跨度达6年,且所有款项均未备注用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同时,陈某乙作为陈某甲的岳母,二者具有特殊亲属关系,亲属之间通常对彼此的经济状况、债务情况具有较高的知情可能性。

陈某甲在未偿还林某债务的情况下转让核心财产,而陈某乙在此情况下仍配合完成房屋过户,可推定其对导致陈某甲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后果存在主观认知。另外案涉房屋转让后不久,陈某甲即与其妻登记离婚。

结合亲属关系、交易背景、时间关联性可以认定,陈某乙应当知晓该房屋买卖行为会导致陈某甲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影响林某的债权实现,因此可认定二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综上,长乐法院判决撤销陈某甲与陈某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判令二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某甲名下,并支付林某为该案支出的维权费用。判决后,陈某乙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不合理交易等行为减少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此案中,债务人陈某甲在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不合理交易转移财产,实质影响了债权人林某的债权实现,可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故法院依法支持林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在此提醒,债务人若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相关行为将被撤销,并须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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