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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尺 解家之困 ——法官解读电视剧《家事法庭》剧情背后的法律知识 电视剧《家事法庭》以基层家事审判工作为切入点,聚焦青年法官沈谢秩与律师秦睿的职业成长轨迹,揭开了基层家事工作的一角。剧中,亲子反目、婚姻破裂等普通人生活中的“家长里短”轮番上演,面对剪不断、理不清的亲情纠葛,法院如何在“案结”与“事了”之间寻求平衡,在规则之治与情感修复之间做出最优抉择?针对剧中涉及的家事法律问题,记者邀请多位法官一同走进《家事法庭》,深入解读剧情背后的法律知识。 剧情1 父母离异,网红儿童抚养权归谁? 夫妻刘文波、孙辣辣靠网红女儿“小笼包”直播牟利。感情破裂后,双方因账号收益分配、抚养权产生激烈分歧。法院最终将抚养权判予父亲,由“小笼包”奶奶实际抚养。 问题①: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通常如何判决? 法官解答 福州鼓楼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宝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问题②:此案中父母利用孩子直播牟利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官解答 福州鼓楼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宝妹:利用未成年子女直播牟利的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刘文波、孙辣辣的行为既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也未尽到监护职责,可能面临封禁直播间、没收打赏收益等处罚,同时在抚养权诉讼中可能面临对其监护能力的负面评价。 剧情2 老人自杀,财产归谁? 八旬姚老先生病重失能,其女儿、弟弟与自称“未领证老伴”的保姆,为夺监护权对簿公堂。三方均以“尽孝尽责”为名,实则紧盯老人财产。他们在病房、法庭激烈争执,甚至强行将戴呼吸机的姚老先生带至法院。姚老先生不堪利益撕扯与尊严践踏,最终绝望拔管离世,酿成悲剧。 问题:老人离世后,其遗留财产最终该如何判定归属? 法官解答 福州鼓楼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宝妹:核心在于继承人的身份认定。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案中,女儿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弟弟作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无权继承。保姆自称“未领证老伴”,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享有法定继承权。若弟弟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保姆超出其合同义务范围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两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主张酌情分得遗产。 剧情3 双胞胎冒名出庭,该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离婚案原告丁雅婧遭丈夫与双胞胎妹妹丁雅薇联手算计。妹妹假借姐姐名义申请线上开庭,并冒充姐姐出庭,假意爽快放弃所有权益以求快速结案。被主审法官与律师当场识破。 问题①:冒名顶替他人参与庭审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法官解答 福州鼓楼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宝妹: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②:司法机关如何从程序上筑牢身份核验防线,避免类似妨害诉讼的行为扰乱司法秩序? 法官解答 福州鼓楼法院民一庭法官 林宝妹:民事诉讼身份核验贯彻民事诉讼全过程。在起诉阶段,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须提供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在庭审阶段,自然人出庭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核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线上开庭的,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规定,法院应当通过证件证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方式,确认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 剧情4 生恩养恩,被拐少年应跟谁? 少年钱笑生幼时被保姆拐走,养父母养育其10年。亲生父母寻子病逝,姐姐袁巧巧、姥姥找到他。钱笑生感念养育之恩,不愿认回血亲。 问题①:孩子抚养权与监护权通常会如何判定? 法官解答 上杭法院才溪法庭庭长 袁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此案中,钱笑生的亲生父母因寻子病逝,其监护权依法应由外祖母(姥姥)在顺位上优先取得监护资格;姐姐袁巧巧作为成年近亲属,属于第二顺位的监护人。若姥姥与姐姐均有监护能力,法律上二者均可依法成为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对于养父母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法收养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办理登记手续。收买被拐卖儿童本身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便对被拐儿童有抚养事实,收养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不能产生合法收养关系。故从法律而言,钱笑生的抚养权及监护权应判归其姥姥,或与姐姐共同行使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拐卖儿童案件中,虽然法律上监护权应回归血亲,但法院在具体审理中还是应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充分考虑孩子的情感适应状况和真实意愿,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避免因突然改变生活环境而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问题②:亲生血脉与多年养育之恩发生冲突,法庭调解该如何兼顾双方情感与孩子未来? 法官解答 上杭法院才溪法庭庭长 袁英:此案关键,不在于评判血缘与养育孰轻孰重,而在于避免孩子遭受二次伤害。法律上,血亲的监护权应予保护;情感上,钱笑生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真实的情感纽带,应予以一定尊重。此类纠纷的调解,应当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最高准则,以未成年人合法利益为首要考量,同时注重人文关怀,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设计出兼具法律刚性与司法温情的方案。 在具体调解中,既要坚持法律原则——姥姥和姐姐作为血亲依法应享有监护权;又要注重人文关怀——通过分阶段过渡安排,给孩子足够的情感缓冲时间,避免因强制分离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此类纠纷,可以采取分阶段过渡调解方案。初期,维持现有生活环境稳定,通过定期探望相处建立血亲联系,逐步消除孩子对血亲的陌生感和抵触情绪;中期,在与血亲建立初步情感联系后,逐步增加与血亲共同生活的时间;后期,可由家事调查员或专业心理咨询师出具评估报告,综合考量孩子的心理状态、情感依恋程度和适应能力,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变更监护人。 剧情5 母亲深陷情感骗局,赠与子女的房产能要回吗? 六旬女子钱桂香受男友情感蛊惑,执意索回已赠与子女的多套房产,进而与子女对簿公堂。庭审中,子女当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交往对象存在欺骗行为,该男子亦当庭承认相关事实。但钱桂香仍执迷不悟,坚持维护对方。 问题①:剧情中,亲属间房产赠与已完成过户后,赠与人单方反悔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法官解答 长汀法院河田法庭副庭长 李丽红: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两者适用条件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剧情中,赠与人单方反悔要求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与的诉求,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撤销规定,不予支持。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钱桂香赠与子女的房产,已完成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钱桂香不再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钱桂香单方反悔,但未提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其主张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与依据不足。 另外,结合庭审查明事实,钱桂香系受交往对象欺骗、挑唆后提起诉讼,子女对钱桂香履行了赡养义务,未侵害赠与人“老有所养”的权益,因此钱桂香亦无法定撤销房产赠与的事由。 问题②:老年人陷入情感误区时,如何有效识别并防范婚恋类财产骗局? 法官解答 长汀法院河田法庭副庭长 李丽红:“黄昏恋”可以浪漫,但不能盲目。老年人陷入情感误区时应做到“三看三必做”。 “三看”识别“缺爱杀猪盘”:一看动机。认识不久就急于确定关系、频繁提钱的,务必多留个心眼;二看身份。对方拒绝核实工作、家庭、婚姻状态,刻意隐瞒行踪,拒绝见子女,身份可疑;三看财产。对方反复以“共同生活”“结婚保障”等借口引导老人处置房产、存款等财产,行为可疑。 “三必做”防范“黄昏骗”。一是财产必守密:注意个人财产信息保护,不轻易向对方透露个人财产信息;二是处置必商量:涉及转账、汇款、过户等处置行为,务必与子女、亲友或信任的人商量,切勿单独决定大额转账、随意担保、轻易签字过户;三是证据必留存:若涉及前述经济往来或处置行为,务必要保留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转账凭证等证据。 剧情6 妹妹送患病父亲到医院遇车祸,兄长索赔能成立吗? 卢慧兰多年独自照料患病父亲,父亲突发急病,她骑电动车送医途中闯红灯发生车祸,父亲不幸离世,她本人也受伤骨折。两位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的兄长,在父亲后事尚未办理时,便以妹妹负事故全责、未及时投保为由,将其诉至家事法庭索赔30万元,并主张分割父亲遗留财产。 问题①:为紧急救助亲人发生交通意外,救助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解答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吴金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救助情形的紧急性、救助行为的自愿性、针对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损害免责。该案中,卢慧兰的送医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其无须就救助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②:多子女家庭中老人未立遗嘱离世,遗产该如何分配? 法官解答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吴金燕:多子女家庭中老人未立遗嘱或未有遗赠扶养协议离世的,遗产分配须严格遵循法定继承规则。该案中,卢慧兰与两位兄长均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确立了“一般均等、特殊调整”的遗产分配规则: 一般情形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特殊调整情形则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卢慧兰多年独自照料患病父亲,属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依法可在遗产分配中多分;而两位兄长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符合“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情形。 普法后记 电视剧《家事法庭》最珍贵的品质,在于它剥开了法律冰冷的外壳,让我们看见法条之下涌动的人性暖流。 该剧的视野并未止步于个体的悲欢离合。每一桩鸡毛蒜皮的纷争,都是时代转型的切片:离婚纠纷背后,是婚姻从生存合伙迈向情感裂痕的阵痛转身;兄弟姐妹对簿公堂争产,撕开的是传统孝道与现代财产意识激烈碰撞的伤口;失能老人的赡养困局,则照见老龄化浪潮下家庭责任与情感保障之间的巨大裂痕。 剧中青年法官的成长弧光尤为动人。他从“旁观者”的过度理性,到学会俯身倾听生活的褶皱;从执着于结案率,到领悟修复远比裁决艰难。这种转变本身,便是司法温度得以赓续的保证。法官并非高高在上的裁决者,而是游走在情感废墟上的修复师,在情与理的钢丝上每一次小心行走,都是在为这个时代最脆弱的微光角落,添一缕不灭的灯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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