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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4:37:13

外包工意外坠亡 赔偿责任由谁担

作者:徐林煌 陈燕敏 卓萌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外包工意外坠亡  赔偿责任由谁担

法院:实际用工管理方应担责

近年来,随着新业态用工模式的兴起,一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规避法律风险,常以“承包协议”“外包合同”为幌子,试图通过形式上的承包关系掩盖真实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这种“假外包、真用工”的乱象,不仅让劳动者在发生事故时维权艰难,也严重冲击劳动法律的底线。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守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甲公司在漳平主营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装卸搬运是其核心业务环节。2025年5月,甲公司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搬运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承包装卸搬运工作,甲公司有权全程监督搬运过程,张某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装卸工作安排。

此后,李某随张某进入甲公司厂区从事搬运工作,每日装卸任务均由甲公司管理人员在微信群中直接下达,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甲公司多次向李某转账并备注“工资”,并为李某提供职工宿舍、食堂就餐、过节福利等待遇。

2025年8月,李某在装货时不慎从车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向漳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甲公司却坚称李某是张某的外包工,否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不看合同名称,而看实际用工管理。

此案中,甲公司和李某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李某提供的劳动亦是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甲公司虽与张某签订《搬运承包协议》,但协议中明确约定甲公司享有装卸业务的监督管理权,张某等人须服从公司安排,结合甲公司直接通过微信群向张某、李某等人下达工作指令,可见李某的工作内容完全受甲公司支配;甲公司直接向李某转账并备注“工资”,且提供宿舍、餐食及节日福利,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生活保障的特征。

综上,法院认定所谓《搬运承包协议》实质是甲公司为规避劳动用工责任的手段,此种滥用承包经营模式规避劳动用工责任的行为,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对抗李某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据此,法院依法确认甲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规范用工是不可逾越的法治底线,“假外包、真用工”的本质是企业滥用民事合同形式规避劳动用工责任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该解释从法律层面确立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判断标准,明确企业用工主体责任的不可转移性。

法官提醒

提醒各类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经营者:要坚决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流程,从源头上杜绝用工风险;不得滥用承包、转包等模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法定义务,若继续玩“合同改名”的文字游戏,不仅无法免除用工责任,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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